奥拓“苯中毒”案原告被驳回 法院:死与车无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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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4日07:25 新华网 |
备受关注的奥拓车“苯中毒”案昨天在二中院落下帷幕。法院认为原告不能证实车主患重症再生障碍性贫血死亡是奥拓车存在苯污染所致,于是终审裁定撤销了原审法院实体审理后的判决,但结果仍然没变: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2002年8月5日,李先生的妻子朱女士买了一辆奥拓小轿车。一个月后,朱女士出现头晕等症状。去年3月25日,朱女士因重症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无效病逝。李先生怀疑妻子的死是由于车内苯超标中毒,他把奥拓车送到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室内环境监测中心检测。结果证明车内空气苯含量高于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于是李先生把汽车销售商和汽车制造商一并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并退还车款共计70多万元。 2004年1月13日上午,此案在丰台法院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就朱女士是否因苯中毒患重症再生障碍性贫血、《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是否适用于评价车内空气、朱女士患病与奥拓车是否有关系等具体问题展开激烈争辩。案件进入实体审理。今年年初,丰台法院判决认为,目前无法确定朱女士患再生障碍性贫血为苯中毒所致。李先生不能证明买车时车内空气苯的含量,且国家现在对车内空气质量也没有颁布标准。据此,丰台法院驳回李先生的诉讼请求。同时,丰台法院希望有关部门尽早制定汽车车厢内空气质量标准。李先生对此判决不满,向二中院提出上诉。 相比一审时详尽的判决,昨天二中院的裁定书则十分简单:“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不能证实朱女士患重症再生障碍性贫血而导致死亡系因购买和使用的奥拓车存在苯污染所致,故上诉人起诉缺乏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不妥。” 法官告诉记者,虽然结果相同,但二中院的裁定是从程序上作出的,认为李先生不能证明起诉的事实存在,因此无权提出诉讼,案件无需进入具体案情的实体审理。而一审法院是在经过实体审理后得出判决结果,所以二中院认为这样的判决不妥。(程婕)(来源:北京青年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