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李氏团伙案1死缓3无期 未定为“黑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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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4日09:07 新华网 |
核心提示:22日上午,有“万宁第一黑帮”之称的李树斌、李坚义犯罪团伙案在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涉案的15名被告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死缓、无期和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李氏团伙犯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不能成立,不能定性为“黑社会”组织。 时间未到 法庭内已座无虚席 22日上午8时45分,虽然离法院开庭宣判还有一段时间,但海南中院大法庭里已经是座无虚席。记者注意到,前来旁听的群众大多操着浓重的万宁口音。直至开庭前几分钟,仍有不少从万宁赶到海口的群众陆续来到法庭现场。 据了解,由于李氏团伙曾在万宁市兴隆镇一带长期作恶,该团伙被公安机关捣毁后,当地群众一直关注着此案的审理结果。有知情者称,在昨日的旁听者中,有不少人是李氏团伙成员的亲友。 法院认定:李氏团伙不是“黑社会” 此案中,检察机关根据侦查证据指控李树斌、李坚义、黄泽光和钟友天等12人构成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此,法院一审查明:李树斌、李坚义二人除与被告黄泽光来往密切外,与其他被告人并不认识、来往,也没有经济上的关系;其犯罪行为尚未形成稳定的组织性质犯罪。 因此,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李氏团伙犯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不成立,不能定性为“黑社会”。 法院判决:一人死缓三人无期 法院在审理查明15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后作出一审判决:李氏团伙头目李树斌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坚义、黄泽光、钟友天三人同样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钟运宝等9名被告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1至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同时,法院还判令李树斌、李坚义、黄泽光等10名被告连带赔偿受害者家属各项费用共计369342.59元。 原万宁市公安局副局长王更武,因犯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李树斌、李坚义猖狂犯案 为出气,“悬赏”两千殴死冒犯者 2003年8月6日中午,钱某、符某开着李树斌的黑色公爵轿车前往兴隆一饭店吃饭,同在该饭店用餐的陈锦源、钟某、黎某等人开车离开该饭店时,不小心刮到了李树斌的车。钱某发现后立即冲出饭店与陈锦源等人争执了起来,李树斌接到符某的电话后带着一帮人马赶到现场,陈锦源等人见“寡不敌众”只好离开了现场。 事后,李树斌、李坚义对陈锦源“冒犯”一事大为光火,遂多次交代黄泽光带人去找陈锦源。当晚,黎某闻知李氏兄弟为此大动肝火便带着妻子来到李坚义办公室向二李下跪求饶,最终躲过一劫,而事后一直不露面的陈锦源则被李氏兄弟“悬赏”2000元重点“寻找”。 8月9日晚,陈锦源被李氏兄弟的“线人”刘某发现,经过层层上报后,负责“教训”陈的黄泽光安排钟运宝、吴桂辉等7人分乘三辆摩托车赶到陈打麻将的小店。钟运宝、吴桂辉等四人各持一根事先准备好的铁管冲进店内,他们照着陈锦源的头部、腿部一顿乱打,直至将陈打瘫在地才扬长而去。陈锦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法医鉴定,陈系因头部受到钝器外力作用导致呼吸衰竭而死。 主要犯罪分子档案 1.李树斌,男,1968年7月19日出生,黎族,万宁市人,大学文化,原系文昌市边防支队司令部参谋,少校军衔。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诬告陷害罪以及涉嫌故意伤害他人致死被检察机关指控,经法院认定,其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李坚义,绰号“李老四”,男,1972年7月19日出生,黎族,万宁市人,大学文化,原系兴隆乐华旅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口所在地为海口市美兰区五指山路天福新村,住万宁市兴隆华侨农场温泉酒店301房。经法院认定,其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3.黄泽光,绰号“亚光”,男,197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万宁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1991年因犯抢劫罪被原万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4年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7年4月15日被释放。 4.钟友天,又名钟少三,绰号“臭三”,男,197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万宁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经法院认定,其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5.王更武,男,196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万宁市人,大专文化程度,原系万宁市公安局副局长,住万宁市边防支队宿舍楼。经法院认定,其因犯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