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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物价涨到一定程度困难群众可拿补贴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4日09:14 新华网

  新华网浙江频道12月24日电 浙江省人民政府本周出台了《关于对困难群众实行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动态补贴的意见》。

  涨幅越大政府补贴越多

  《意见》规定,在物价上涨较快年份,将对困难群众实行一次性基本生活物价补贴。不同幅度的涨幅,有相应标准的补助额度:“低收入群体居民消费价格”涨幅在3%-5%(含)之间的,给予城乡低保对象不低于半个月当

  地全额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的物价补贴;涨幅在5%-10%(含)之间的,给予城乡低保对象不低于一个月当地全额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的物价补贴;涨幅在10%以上的,另行研究确定补贴标准。

  对于其他应救助对象,可参照上述标准,给予相应的一次性物价补贴,具体对象和补贴标准由各市、县(市、区)政府确定。对于低收入群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下降或持平的,不予扣减原救助标准。

  三类群体成为补助对象

  享受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物价补贴的对象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因下岗失业、患重大疾病、受灾害影响等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人员,以及市、县(市、区)政府确定的其他应当救助的对象。

  目前,浙江省共有城乡低保对象60多万人,其中农村52万余人、城镇8万余人,月人均最低生活保障金分别为120元左右和230元左右。仅对低保对象的物价补贴,全省各级财政就将拿出8000多万元。

  补贴对象和标准及时公布

  省统计局将会同省物价局编制“低收入群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作为补贴依据,2005年开始向社会公布。“低收入群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与普通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最大的区别,在于不包含住房、汽车等价格指数在内。

  补贴的标准、对象、办法等,须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并确保应补尽补、一视同仁。(刘一飞 魏奋)(来源::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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