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抚恤金及护理费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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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4日09:37 上海青年报 |
本报讯(记者李硕君)昨天,记者从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现在本市已经对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定期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标准作了调整。 根据新标准,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职工的定期伤残抚恤金,每月分别由2003年的1472元、1396元、1320元和1244元调整为1673元、1586元、1499元、1412元;因工致残一级至三级职工的护理(生活护理)费,每月由原来的812元、649元和487元调整为924元、739元、554元;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在职职工,应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企业从定期伤残抚恤金中代扣代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