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新规:女职工怀孕期间不得降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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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4日10:36 新华网 |
新华网南京12月24日电(记者邓华宁)从南京市总工会刚刚召开的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协议签订推进会上传出消息,一份用于女职工维权的专项依据——《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协议》正开始在南京各个企业中推行。 南京市总工会副主席张宏霞介绍,非公企业近年来飞速发展,但由于非公企业制度不健全,女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事件时有发生,女职工合法权益亟待保护。今年9月1日,南京第一份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协议在枫林雅格美食娱乐有限公司诞生。随后,南京供电公司签订的专项协议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五期”将有专(兼)职人员负责劳动保护工作。以这些专项协议为模本,《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协议》要求,女职工在“五期”期间任何企业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进行承包、转让时,对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原单位女职工,企业不得无故拒绝聘用。 张宏霞说,南京有大量的改制国企,改制后一些女职工往往在竞岗时受到性别歧视。南京将在各改制企业中推行类似的专项协议。签订方式为工会与企业行政方面就专项协议具体条款进行协商,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全程参与,在工会组织活动上签订,并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之一。目前南京女职工专项保护协议还在起步阶段,但明年有望在全市50%的企业中签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