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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在深港两地信用诈骗 张锋一审被判无期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4日11:31 新华网

  新华网深圳12月24日电 (李南玲王华兵)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在香港、深圳注册公司以缺乏真实交易基础的内、外贸合同骗取信用证,并套取信用证项下的资金的香港金泰发展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中国海外拓展(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菲力斯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鑫金泰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锋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张锋犯信用证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继续追缴被告人张锋违法所得到赃款、赃物,返还被害单位。

  张锋,又名蔡达明,甘肃省兰州市人。经法院审理查明,张锋以蔡达明的名字于1991年3月在香港注册成立了金泰发展有限公司,他和其弟、父亲、妻子均为股东。于1997年7月在香港注册成立了中国海外拓展(香港)有限公司。后又以香港金泰公司为唯一股东作为投资人的名义,于1993年5月和1996年12月在深圳市分别注册成立了菲力斯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和鑫金泰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均由蔡达明担任董事长。此外,张锋还收购了原深圳鹏盛塑胶有限公司原股东之一韩国板材系统有限公司的40%股份,并控制了该公司的财务资料及印章等,后将其吊销,另于1997年底重新登记注册成立了深圳鑫建特实业有限公司。此外,还由菲力斯公司提供办公场所于1997年6月4日在深圳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粮油贸易公司深圳分公司。

  1997年1月至11月期间,张锋分别用鑫金泰公司和菲力斯公司的名义,与由其亲属控制的深圳鹏盛塑胶公司、宁夏粮油深圳分公司和工商登记资料不真实的普宁华文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购销干硅胶、助滤料等工业原料的(内贸)购销合同12份,同时又以上述内贸合同中购销的工业原料品种与其本人在香港的金泰公司和拓展公司签订了相应的外贸合同。凭此缺乏真实交易基础的内、外贸合同,被告人张锋以鑫金泰公司和菲力斯公司的名义向银行申请了12笔不可撤销跟单远期信用证,信用证受益人分别为香港金泰公司和拓展公司。按银行要求,在预存30%保证金后,12笔信用证被陆续开出。除保证金外,中信银行红岭支行后支付信用证垫款港币46,896,416.00元。

  然后,张锋则于1997年10月至11月期间通过中国银行(前称香港盐业银行)贴现其中6笔信用证项下的资金港币共计27,818,406.00元,扣除有关手续费用后共计港币27,069,820.65元转帐至香港金泰公司及拓展公司,至今拒不归还。另6笔信用证项下资金则下落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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