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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衣内裤挂阳台有碍市容?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5日00:03 红网

  即将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市容条例)引起了市民的关注,热点之一就是市容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临街建筑物阳台、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不得堆放和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有碍市容的包括内衣内裤、杂乱物等,临街马路能够看到的其他高层建筑也在“不得”之列。(《时代商报》12月21日)

  规定的蹩脚之处是显而易见的。内衣内裤不能晾在通风透气见阳光的阳台上,那能往哪里晾呢?市容条例没有说明,只是规定违者“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倘有观者不正经走路,习惯了仰望人家阳台里的内衣内裤,那么再不临街的建筑怕也难以幸免啊!凡此种种,我们不禁要问:市民们会同意这样的市容条例吗?

  一个城市的城建部门、环保部门为市容建设而做出的种种努力,其最终目的就是让市民获得更高质量的生活环境;现在却出现了一个“反常”,主管部门改进、美化市容的规定,客观上倒是限制了市民对生活质量的追求。悖论的出现,直接原因就在于市容建设的主管者们忽略了公权和私权之间的关系。

  为市容计,相关主管部门所作的要求和规定,这是公权;为生活计,市民在阳台上晾晒内衣内裤,这是私权。在我们这个私权意识日益觉醒的法治社会里,公权是用来行使公共利益之事的,公权要服务于私权社会、调整私权社会中的关系和矛盾。城建部门、环保部门制定的措施要让市民觉得可为、必为,那种不但起不了作用,还为人心添堵、为建设添乱的措施无疑于是纸上谈兵。

  要用人民赋予的权力保护人民,为人民谋利益,这是包括城市建设部门在内的所有公权拥有者必须牢记的。制定市容条例这样的与民生密切相关的规章制度,倘若制定者与市民多沟通、多商量、多进行换位思考,也不至于做“内衣内裤不能挂阳台”之类的无用功了。(稿源:红网)(作者:蒯威)(编辑:闵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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