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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退半费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5日05:11 青岛新闻网

  早报讯供热单位的供热质量、服务质量若不符合规定标准,最高将被罚5万元。昨天,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表决通过《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根据新条例,岛城冬季采暖期内用户室内温度不得低于16℃。经测定若低于14℃,居民将获得由供热单位全额退还的热费。新条例将于明年7月1日起施行。

  低于14℃全额退费

  新条例规定,冬季采暖期为每年的11月16日至次年的4月5日(城阳区、黄岛区及各县级市可根据气温情况自行调整)。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为18℃±2℃、但不得低于16℃。厨房内温度不得低于10℃。用热户室温经测定确认不达标,且不属于用户责任,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供热温度达标之前的室温不合格天数,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供热温度高于或等于14℃,低于16℃,退还热费的50%;供热温度低于14℃,全额退还热费。

  接到投诉限时到场

  根据新条例,对供热温度等有关供热质量的投诉,在采暖期开始后的十日内,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5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在采暖期的其它时间,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2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

  供热不达标要罚款

  新条例规定,供热单位在采暖期内不得停业、歇业。供热单位若擅自停止供热,供热质量、服务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由城市供热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处以3万元至5万元罚款。供热单位若未及时处理用户投诉,由城市供热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处以5000元至1万元罚款。

  擅自改装责令整改

  同时,用热户若擅自排放、取用供热蒸汽和热水,擅自在室内采暖系统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改动和增设散热器、供热管道,擅自改装、拆除、迁移供热设施等,由城市供热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对单位处以5000元至2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

  此外,条例草案修改稿中还首次规定: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和患大病、重病的低收入家庭用热,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助。(记者于小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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