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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违规将罚出局(政策解读)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5日06:02 人民网-人民日报

  采访人:本报记者 龚雯

  解读人:商务部市场建设司负责人

  为何出台《拍卖管理办法》

  近几年,伴随拍卖业的快速发展,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和行业垄断现象不断加剧。一是拍卖企业准入条件较低,且退出机制不健全,导致过多拍卖企业分争有限的拍卖资源;二是部分拍卖企业原是依托于行业管理部门设立,至今尚未改制,一些拍卖资源存在行业垄断;三是1997年颁布的《拍卖法》对涉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分支机构及佣金等问题或无相应条款,或规定的不具体,缺乏可操作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拍卖行业的社会公信度。2005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拍卖管理办法》对上述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以便有效地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业秩序。

  另外,按照我国加入WTO承诺,拍卖人作为佣金代理服务之一,全部对外开放。该《办法》对外商投资拍卖企业的准入与退出作出明确规定,可推动拍卖业对外开放,引导外资投向。

  违规出局 优胜劣汰

  《办法》对拍卖企业分支机构设立、企业退出及从业人员等作了明确规定。要求设立拍卖企业应当符合当地拍卖业发展规划;完善了分支机构设立和企业退出制度,明确拍卖企业在成立后6个月如果没有开业,在开业后连续6个月没有举办拍卖会或没有营业纳税证明,将吊销执照。逐步形成违规出局、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对拍卖企业的从业人员结构提出了要求。

  本《办法》增加了外商投资拍卖企业的市场准入、变更、退出和监管等内容,并对有先进拍卖经营经验、较强经济实力及国际拍卖营销网络的外国投资者进行了必要的政策倾斜,基本保证了内外资一致。

  禁止恶意降低佣金比例

  针对目前行业中的问题,从保护拍卖各方当事人利益,兼顾社会公平的角度,强化了监管。一是结合落实《行政许可法》,建立监督核查制度和信用管理体系。二是对恶意降低佣金、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禁止性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如《拍卖法》中仅规定了佣金收取比例的最高限不得超过5%,而实际运作中,由于拍卖来源的有限,很多拍卖企业采取了“零佣金”竞标甚至给委托人回扣等手段,恶意竞争,导致拍卖前期宣传、评估等准备工作不到位,影响了拍卖的效果,最终损失的仍然是委托人,公物拍卖更多的是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为此,《办法》规定了“禁止恶意降低佣金比例或低于拍卖活动交易成本收取佣金,甚至不收取佣金或给予委托人回扣等手段竞争拍卖标的”及相应的处罚措施。三是兼顾了社会公平。要求省级主管部门进一步细化拍卖公告媒体,以保证拍卖的公开、公正、公平。规定了拍卖企业、委托人应当说明其明确知道或应当知道拍卖标的的瑕疵,否则免责声明无效,因未说明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要求拍卖企业给予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企业有权向委托人追偿等内容,加强了对竞买人利益的保护,亦便于营造良好的市场经营环境。

  《办法》对拍卖企业、拍卖师、委托人及政府管理人员明确了禁例,并提出违规处罚的规定。明确建立拍卖业监督核查和信用管理制度,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了,对拍卖当事各方的行为准则和拍卖企业间的竞争规则将产生影响。

  《人民日报》 (2004年12月25日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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