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出租房屋税款明年起“流动办”代征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5日08:00 新华网 |
个人居住房出租按租金的5%综合负担率纳税 个人及企事业单位出租非居住用房按现行政策规定的5%营业税、12%房产税(10%个人所得税)税率征收 新华网天津频道12月24日电 记者23日从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获悉,为加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从明年1月份起,天津市出租房屋税收将采取地税部门征收和区县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代征方式征收,今年出租房屋人要在12月30日前将全年度税款缴结,跨年度缴税,税务部门将依法加收滞纳金。 私房出租漏税普遍 近年来,随着天津市投资环境的不断优化和经济快速发展,外来人口不断增加,商用和生活用房需求急剧增加,房屋租赁业日益火爆,加强居民房屋出租行为税收征管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但是由于私房出租行为随意性很大,出租房源分散、不固定,租房人普遍不索要发票,部分房屋出租人纳税意识薄弱等原因,进而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很大难度,房屋租赁特别是私房出租偷漏税款行为极其普遍,仅此一年本市就预计少收税款在1000万元以上。 “流动办”代征税款 自去年开始,地税部门便在南开区试行委托对区域内房屋出租情况比较了解的区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代征个人出租房屋税款,经过两年实践取得了显著成效。2002年该区个人房屋租赁税收收入11万元,2003年达到42.5万元,2004年预计征收税款200万元。为解决全市普遍存在的房屋租赁税收征收难问题,市地方税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与市公安局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达成协议,决定自2005年1月份起,将个人房屋租赁税收委托“流动办”代征做法在全市铺开,市“流动办”将把协税护税工作列入行政执法范围内,纳税人可到税务部门缴税,也可让“流动办”协税人员代征税款,并依法取得完税凭证。(来源:天津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