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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九年赢得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5日08:17 东南早报

  “惠尔康”商标纠纷迷局追踪

  早报讯(记者柯元忠)12月2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结果维持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惠尔康”商标属于厦门惠尔康公司的裁定,使这场历时9年的商标纠纷有了结果。

  成立于1992年的厦门惠尔康食品有限公司,一直以来都在使用“惠尔康”商标,并在同行业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由于没有及时去注册,当厦门惠尔康1996年与申请注册时被告知“惠尔康”商标已经被天津惠尔康科技有限公司注册。1997年6月,福州维他龙食品有限公司抢先向1996年就已经注销的天津惠尔康科技有限公司转让了该商标,并向国家商标局办理了受让手续。

  2000年,福州维他龙公司获得注册“惠尔康”商标,厦门惠尔康对此有异议,于2002年12月向国家商标局提起商标异议,认为自己在第32类商品上使用的“惠尔康”商标已经具备驰名商标的条件,请求撤销对方抢注的这个商标。2003年8月,国家商标局做出撤销福州维他龙公司注册的“惠尔康”商标的裁定。

  事情并未就此完结。福州维他龙公司不服国家商标局的裁定,便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复审。2004年7月,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福州维他龙公司从已经注销的公司受让“惠尔康”商标的行为存有明显瑕疵,而抄袭、复制厦门惠尔康公司在先使用于饮料等商品上的商标,具有不正当竞争、谋取非法利益的主观恶意,因此撤销福州维他龙公司抢注的“惠尔康”商标。

  再次受挫的福州维他龙公司于今年8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国家商评委,请求撤销国家商评委的裁定,厦门惠尔康公司作为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了诉讼。

  12月2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福州维他龙公司在相同商品申请注册“惠尔康”商标属于模仿厦门惠尔康公司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其主观恶意明显,如予以注册,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因此作出判决: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福州维他龙公司注册的“惠尔康”商标的裁定是正确的。厦门惠尔康公司的有关负责人获悉北京一中院的审判结果时激动不已,她说,惠尔康在商标上的教训实在太深刻了,今后公司要像爱护自己的孩子一样爱护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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