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诚协议”挡不住婚外情 妻子获赔三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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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5日09:20 新华网 |
在结婚时,焦作市民李某与妻子王某签订了一份“忠诚协议”,相约今后任何一方发生婚外情,要赔偿另一方3000元。两年后,因为发生婚变,李某向法院起诉提出离婚,女方王某则提出反诉,要求对方支付违反“忠诚协议”罚金1万元。昨日,焦作市解放区法院一审判决男方李某赔偿女方3000元名誉及精神损失费。 据了解,2002年4月,李某与王某经人介绍相识,为慎重起见,他们于2002年的8月6日共同签署了一份协议书,对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权作了约定。同时,两人还约定“若一方在婚期内由于道德品质上的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的行为(婚外情)时,责任方应向受害方赔偿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3000元人民币”。 结婚后,王某发现丈夫李某多次和其前妻同居,夫妻俩由此矛盾不断加剧。日前,李某向法院提出离婚,王某以李某违反“忠诚协议”为由提出反诉,要其支付1万元违约金。解放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和李某在自愿基础上订立的协议有效,且王某提供的证据证实了李某与其他女性的不正当行为,据此可以认为李某已经违背了夫妻间关于彼此忠实的约定。(来源:大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