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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市府办公厅通知:切实做好经济普查工作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5日10:57 新华网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我市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经济普查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我国将进行建国以来的第一次经济普查,标准时点为2004年12月31日,调查年度为2004年。普查对象为全市范围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为此,国务院发出了《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3〕29号)。为了确保我市这次经济普查按照国务院的要求顺利完成,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经济普查工作的领导。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经济普查工作,把经济普查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经济普查的领导和督查,确保经济普查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提高对经济普查的认识。开展经济普查是为了全面掌握我国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情况,从而为各级政府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信息服务;为各企事业单位正确判断行业发展趋势和市场走向提供信息服务;为社会公众准确了解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自主作出就业、消费、投资等正确选择提供信息服务。此次经济普查主要是为把握国情、市情,为编制制定好“十一五”及2020年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科学数据,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数据将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适用范围,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三、自觉履行法定填报义务。此次经济普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所有普查对象必须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自觉依法接受当地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进行的调查,不得拒报、虚报、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确保全市经济普查工作的进度和质量。

  四、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各级经济普查机构、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统计部门、普查机构或普查人员违背保密规定,泄露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坚持依法开展经济普查。各级经济普查机构要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普查。要恪守职业道德,坚决反对和抵制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行为。进一步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对于经济普查对象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六、加强部门协调与配合。各级各部门要对经济普查工作给予大力支持与配合,发挥好市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作用,妥善处理好经济普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高质量地完成好经济普查工作。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12月14日(来源:重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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