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供暖延长10天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5日11:08 半岛都市报 |
本报12月24日讯(记者 陈新坦) 今天下午,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表决通过新《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修订草案)》。根据新的供热条例,从明年起,岛城市民冬季集中供热采暖期将增加10天,室温低于14℃供热单位将全额退还热费。供暖期延长10天 据悉,岛城目前正在执行的供热管理条例规定,冬季采暖期自每年的11月2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而新条例规定,冬季采暖期为每年的11月16日至次年的4月5日(城阳区、黄岛区及各县级市可根据气温情况自行调整)。厨房首设最低温度 新条例规定,经测定确认供热温度不达标的,不属于用户责任的,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在供热温度达标之前的期间,为室温不合格天数。对于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供热单位应当向用户退还50%热费。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采暖期内未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实际未供天数向用户退还热费。新条例对以往没有涉及的厨房也首次限定了最低温度:不低于10℃。抢修1小时内到现场 新条例规定,供热单位的年度供热设施检修,应当避开采暖期进行,并提前15日通知正在用热的用户。对于突发性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时,供热单位应当及时抢修。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充水试压,必须明确充水试压时间,并提前7日通知用户。 另外,新规定还对居民用户作出相应限制,居民用户申请停止用热或恢复用热,应当在每年4月15日至10月10日,向供热单位提出并办理手续。同时,条例还对投诉进行限制。供热设施漏水的投诉,必须于接到投诉后1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对供热温度等有关供热质量的投诉,在采暖期开始后的10日内,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5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在采暖期的其他时间,必须于接到投诉后2小时之内到达现场处理。如果供热单位擅自停业、歇业将被处以比以往重达数倍乃至数十倍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