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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舟子诉《探索与争鸣》杂志侵权先败后胜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5日15:02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2月25日电(记者李京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方舟子诉《探索与争鸣》杂志侵犯其名誉权一案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关于此案的判决,判令《探索与争鸣》的法人代表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就《探索与争鸣》杂志刊登的《方舟子现象的反思与断想》一文所使用的侵犯方舟子名誉权的言辞,向方舟子书面赔礼道歉。

  据介绍,2003年8月,方舟子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诉称,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主办的《探索与争鸣》杂志在2003年第3―5期连续刊登署名“野鹤”的《关于方舟子现象的反思与断想》一组三篇文章,无中生有、捏造事实、断章取义地用大量侮辱性的言辞点名指责、谩骂方舟子,严重侵害了其名誉权。

  西城法院认为,争议的文章刊登在《探索与争鸣》杂志学术争鸣栏目,文章属于争鸣性质,虽有个别过激评价,但开展批评的文风属于学术争鸣范畴,因此法院对方舟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则认为,本案争议文章使用了“江湖骗子”、“假洋鬼子”、“无赖相”这些言辞,这些言辞具有较强的侮辱性,其针对的不是被批评对象方舟子的观点或言行,而是其人格,且这些言辞不是正常的学术批评所必需。因此,争议文章所使用的这些言辞,构成对方舟子名誉权的侵害。

  二审法院还认为,争议文章公开发表在《探索与争鸣》杂志上,该杂志社对此文章是否构成侵权负有审查责任,在审查过程中,杂志社施以一般注意,即能够发现争议文章所使用的不当言辞,在这种情况是下,杂志社仍然发表包含侵权言辞的文章,主观上具备过错。因杂志社系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下属单位,相关责任应由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承担。(完)(北京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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