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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安空调遭阻后起诉 法院判公民享有空间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5日15:55 新华网

  新华网天津频道12月25日电 原告孙某将空调室外机安装在邻居徐某居室的外墙上,这可惹怒了徐某。在徐某的阻止下,孙某最终未能安装成功。事发后,孙某将徐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判令徐某不得阻挠其安装室外机,并赔礼道歉。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徐某享有其居室外墙的空间权,故驳回了原告孙某的诉讼请求。宣判之后,孙某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了孙某的上诉请求。

  原告孙某诉称, 2004年6月13日,原告在阳台西侧安装空调。当安装室外机时遭邻居徐某的阻挠,理由是空调热风往他那面吹,经原告据理力争无效,其室外机被迫停止安装至今。而被告某开发公司未在阳台外侧窗下设置空调基座,是导致原告与徐某纠纷的根源。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徐某不得阻挠原告在自家阳台西侧安装空调室外机;徐某向原告书面道歉,并保证不再发生类似事件;被告某开发公司应采取补救措施,在原告阳台西侧安装空调基座或可靠机架,如果改装他处,应出具书面承诺并说明合理性且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该公司承担;被告某公司赔偿原告误工损失费及精神损失费1500元。

  被告徐某辩称,原告想将室外机安装在被告一方空间内,是不能让人接受的。该空间属于被告所有,原告无权使用,被告有权阻止。其实,原告完全可以选择其阳台南侧安装室外机,以避免双方矛盾产生。综上,徐某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某开发公司辩称,公司是严格按照设计进行施工的,根本谈不上补救的问题。对于原告与徐某的纠纷,该公司认为与他们无关,故不予表态。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公序良俗”(公共秩序,善良风俗),徐某对其住房外墙体延伸空间享有一定的合理使用权利,也就是说徐某对其住房享有一定空间权,原告权利不得侵犯。故原告针对徐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某公司非本案相邻法律关系义务主体,原告对该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张学东昨在接受采访时说,空间虽然处于一种视觉上的“无形”状态,但它又是确实存在的。任何静态或动态,有形或无形的财产均不能孤悬于空间之外而存在,而这些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均在空间内发生。诚然,空间权在法律上并无明确界定,但它无疑是基于财产所有权引申出来的一种权利,是所有权人对自己财产所有权在空间范围内的合理延伸。在不影响、限制他人权利的情况下,所有权人享有合理利用该空间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完)(记者张家民)(来源:每日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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