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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22万余元交通局长一审领刑16年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5日16:34 贵州都市报

  金黔在线讯12月24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对兴义市交通局原局长、兴义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娄忠兴涉嫌贪污、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处娄忠兴有期徒刑16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娄忠兴与兴义市交通局原副局长梁仕刚、兴义市交通局财务股原股长兼会计陈启伦、兴义市公路建设管理站原站长唐支德(均另案处理)等人合谋,采取虚列支出打印费、材料费、工程款、办公设备等手段,分别在兴义市交通局帐户和兴义市公路建设管理站小金库中给予报销,被告人娄忠兴与他人共同贪污12次,总额为556437.33元,个人分得89086元。此外,娄忠兴还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承包以及土地置换过程中,收取兴义富康公司10万元好处费及工程老板邓福元送的4万元回扣。

  法院同时查明,被告人娄忠兴于今年3月24日、4月1日两次主动到兴义市检察院投案自首,并主动交待了自己贪污的犯罪事实及同案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娄忠兴已将赃款全部还清。

  法院认为:被告人娄忠兴伙同他人共同贪污、受贿,情节严重,且在贪污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以上情节,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娄忠兴有期徒刑7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总合刑期有期徒刑17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

  作者:尤立宪 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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