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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公证制开辟空间 写在公证法草案提请审议之际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5日21:03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2月25日电(记者邹声文、沈路涛、张旭东)

  25日,公证法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专家认为,这标志着中国公证制度的发展步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这部法律一旦获得通过、颁布实施,将有效地规范公证工作,为中国公证制度开辟广阔的发展空间。

  多年探索为草案出台“奠基”

  公证制度是世界各国通行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新中国的公证制度是借鉴前苏联公证制度创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并走过了一段曲折的发展历程。20世纪50年代,除基于国际惯例办理的少量涉外公证外,国内公证业务基本处于停滞状态。“文革”期间,我国公证工作几近取消。改革开放以来,这一法律服务工作开始恢复。1979年,司法部重建之后,即着手推动公证制度的复建与发展工作。1982年,国务院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公证法规——公证暂行条例。

  1993年以后,司法部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启动了公证体制改革。2000年以来,中国公证事业进入深化改革和全面发展的新时期。

  目前,我国公证机构和公证队伍初具规模,全国已建立3150家公证处,有近12000名公证员,公证从事人员将近2万人,基本满足社会对公证服务的需求。近年来,执业公证员开始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或者律师资格考试的人员中选拔,大专以上学历的占公证员总数的93.3%,公证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也取得明显进展。

  近年来,中国公证业务领域也不断拓展,由恢复之初服务涉外工作为主转为国内和涉外并重,由服务民事领域为主向服务社会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生活各领域全面延伸,为社会提供急需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目前我国每年办理公证达1000多万件,其中涉外公证290多万件,发往100多个国家和地区使用。

  为适应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尽快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比较完备的公证法律制度,有关方面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公证机构组织形式、人员准入、管理模式、法律责任、办证程序及运行机制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在很多方面突破了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比如,全国已有1200多家公证处由行政体制改为事业体制,一些地方还进行了合作制试点工作,目前已有38家合作制公证处;建立公证执业责任保险制度,确保公证处有赔偿能力;出台一系列的公证程序细则,等等。

  这些成功的经验和创新举措,为公证法草案的出台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

  中国公证制度亟待突破五大制约因素

  中国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需要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但是,目前中国公证制度的发展却面临着多种因素的制约:

  ——公证立法明显滞后。现行公证暂行条例已施行20多年,许多内容明显不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约着公证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公证书的效力难以得到落实。民事诉讼法规定公证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效力和强制执行效力,在有些地方一直没有得到很好地落实。

  ——公证执业人员量少质弱。由于现行公证暂行条例对公证员的学历和文化素质要求较低,公证改革滞后于律师等行业,公证行业很难吸引并且留住高素质的人才,特别是近年来业务骨干流失严重。虽然从2001年起,司法部提出公证员必须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中选任,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很少选择公证行业,个别地方公证员数量逐年减少。

  ——公证执业活动缺少保障。中国公证制度设计基本参照大陆法系国家的通行做法,公证处和公证员要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但在职务保障方面,与大陆法系国家的通行做法差距很大:对公证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或在公证员面前作虚假陈述的行为,没有相应的制裁措施;公证调查往往得不到有关部门和个人的配合。责权不对称,导致公证执业常常处在两难境地。

  ——公证执业环境有待改善。比如,一些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过分依赖行政手段,不善于运用包括公证在内的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社会事务;一些部门借助行政权力,推行各种名目的鉴证、见证,对公证造成冲击;少数不法分子冒用公证处和公证员的名义,制作假公证文书。这些都严重损害了公证秩序和公证形象。

  公证立法——中国公证制度走向完善的重要步伐

  去年9月,司法部向国务院报送了公证法送审稿。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修改后,形成了公证法草案。2004年10月,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12月25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开始审议这部法律草案。

  公证法草案包括八章四十九条,分为总则、公证机构、公证员、公证程序、公证协会、法律责任、附则等部分。草案界定了公证的含义,明确了公证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公证机构的设立、管理、业务范围作出了规定。同时,草案设定了严格的公证员任职条件,详细规定了公证程序和公证效力。

  为确保公证事业健康发展,草案还用大量的篇幅就如何处罚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规定。比如,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如果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私自出具公证书,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为不合法、不真实的事项出具公证书或者出具虚假公证书,违反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为本人、配偶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配偶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或从事其他有报酬职业等行为,公证机构将会受到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罚,公证员将会受到警告、罚款、停止执业、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等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还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自己的违法行为给公证当事人及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公证机构将承担赔偿责任;公证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公证员追偿或者部分追偿。

  专家表示,公证制度的预防性功能和对经济、民商事活动适度干预的基本作用,决定了公证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国外的实践证明,市场经济越成熟,公证服务的领域就越宽,层次就越高,作用就越大。在政府职能进一步转变和司法改革不断深化的背景下,公证法提请审议,将成为中国公证制度不断走向完善的重要一步;这部法律最终获得通过实施,将为中国公证制度开辟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相关专题:公务员法和公证法草案提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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