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制度不该是成为区别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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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6日00:01 红网 |
今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第9天,北京市民刘寰驾车将行人撞倒并导致其死亡,法庭判决刘寰赔偿死者家属15万余元。刘寰在表示自己将要上诉的同时,说出这样一段话:“很不幸,我成为了新交法实施后的这样一个榜样。但我觉得唯一幸运的是,死者是农村户口,如果是城市户口,按照新交法的赔偿规定,我要支付更多的赔偿,那将是天文数字。”(12月22日《北京青年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据测算,如果刘寰撞死的不是农村人,而是一个城市人,那赔偿金额按照诉讼所在地的背景的标准,可能就是93.45万元,这就是刘寰之所以“庆幸”的理由。假如车祸是发生在深圳,在那里撞死一个城市人,最高赔偿金是85万,由于深圳正在全面推进城市化,如果车祸中的死者为农村户口,赔偿将参照广东省的“农村标准”,各项赔偿的总和将只有154845.1元。安徽合肥市前不久发生一起车祸,由于城乡差别,同在事故中丧生的两名受害者家属获得的赔偿也相差近10万元。 同在一片蓝天下,同为万物之灵的人,仅因为死者的身份不同,赔偿额就会相差甚远。生命的价值竟是如此悬殊,不能不给人一种荒唐的感觉。这正是一些交通肇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就死者是“城里人”还是“农村人”争得面红面赤的原因所在。 难道农村人一生下来就低城市人一等吗?当然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城乡差别是客观存在的,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们应当采取措施去缩小这种差别,而不应该使城乡差别“制度化”。以城乡差别为借口将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民打入另册,剥夺他们的“国民待遇”更是错误和有害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最重要的立法精神,采用不同的标准对城乡居民进行损害赔偿从法理上讲显失公平。户籍不应当带来这样的“歧视”,户籍制度更不该成为歧视的依据!(稿源:红网)(作者:王威)(编辑:闵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