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占道起交通事故施工单位要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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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6日02:57 东南早报 |
建筑单位因施工占用人行道,一辆汽车违章停靠道路边,行人在绕行中被从 后面驶来的客车撞死,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早报讯(记者许晓旋通讯员孙晓岚)建筑单位因施工占用人行道,一辆汽车违章停靠道路边,行人在绕行中被从后面驶来的客车撞死,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昨日上午,厦门市集美区法院对这起交通肇事案件作出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肇事司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承担60%的民事责任;违章停车司机未构成刑事犯罪,但应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建筑单位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 今年6月20日上午,林某行走至集美区新源路段时,因该路段人行道被正在施工的杏林建设开发公司围起,一辆大型牵引车停放在道路右侧,妨碍了正常通行,林某遂欲绕行牵引车,不料被从后面由右向左绕行的贺某武驾驶的一辆小型普通客车碰撞,造成林某重型颅脑损伤当场死亡。经查,停放在道路右侧的大型牵引车系刘某新驾驶的厦门弘信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车辆。 经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贺某武驾车对路面动态情况估计不足,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行驶,致与行人发生碰撞,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应当负本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新应当负本事故次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贺某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应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司机刘某新违反交通法规,违章停放车辆,妨碍行人通行,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应承担次要责任,厦门弘信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其雇员刘某新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后果应承担赔偿责任;厦门市杏林建设开发公司违章占用了案发肇事车行驶的同向道路右侧的人行道的行为,必然导致行人行至此地要下到机动车道行走。 据此,集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贺某武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7706.34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厦门弘信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司机刘某新连带赔偿48853.17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厦门市杏林建设开发公司应赔偿16284.39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