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票据最高罚款十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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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6日05:46 天府早报 |
据新华社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27号国务院令,颁布《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条例》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如第十六条规定,对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等行为,将被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