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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擅自签订承包合同无效(以案说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6日06:09 人民网-人民日报

  傅丕毅 李永群

  近日,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对901名村民集体状告村委会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村委会在未经村民大会讨论决定的情况下,擅自与第三人签订的村轮窑厂承包合同无效。

  据了解,2001年4月1日,义乌市埠头村村委会与当地人吴行道签订了一份《埠头村轮窑厂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吴行道获得埠头村轮窑厂的承包经营权,每年上交给埠头村承包款60100元。合同约定承包期限自2001年4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止。

  2002年4月1日,吴行道因扩大企业规模的需要,又与埠头村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延长承包合同》。约定延长承包期5年,第一至三年的承包款为9万元,第四至五年的承包款为11万元。

  延包合同签订后,许多村民认为承包款明显不合理。有的村民甚至提出愿以高于现承包款3倍的价格取得承包权,但村委会对此置之不理。为此,今年6月24日,埠头村901名村民将村委会和吴行道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村委会与吴行道之间签订的延包合同无效。

  为了保障农村实行村民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1998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颁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但埠头村村委会将村集体所有轮窑厂对外发包前未将承包方案提交村民大会讨论决定,违反了村民自治和民主议定的原则,也违反了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依法应认定无效。

  (据新华社电)

  《人民日报》 (2004年12月26日 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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