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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名惹争议依法明是非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6日06:46 解放军报

  山东省军区某海防团士官小李的妻子近日给小李打来电话称,根据当地人民法院的判决,村民李某无权要求他们将孩子改名。至此,这起因给孩子取名引起的姓名权纠纷终于得到圆满解决。

  今年8月,小李的儿子出生后,小李取“奋发有为、自强不息”之意,给孩子取名李自强。可没过多久,妻子打来电话,让小李给孩子重新起个名字。原来,与小李妻子同村的村民李某的父亲也叫李自强,李某认为小李给孩子取名李自强是对其父亲的侮辱,因此要求小李的妻子给孩子改名。小李的妻子没有答应李某的要求,李某便隔三差五上门无理取闹,严重影响了小李家人的生活。

  了解事情的经过后,小李向团法律咨询站作了咨询。法律咨询员向小李详细讲解了有关法律规定,告诉小李他给孩子取名的行为并未侵害李某父亲的合法权益。法律咨询员随后替小李的妻子起草了民事起诉书,帮助她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姓名权,小李为孩子取名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李某要求孩子改名没有法律依据,其无理取闹的行为对小李家人的正常生活造成了不良影响。法院最终作出判决,李某向小李的妻子赔礼道歉,停止向小李家人无理取闹。(管水锁、王浩)

  就事论法 殷曾

  公民姓名权不具有专有性

  姓名权是公民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据此规定,侵害他人姓名权的行为主要有两种情况:干涉他人决定、使用、变更姓名和盗用、假冒他人姓名。

  由于初生婴儿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其姓名决定权由其父母或其他亲属等行使。因此,在本例中,小李作为孩子的父亲,有权给自己的孩子取名。那么,小李给孩子取名李自强,是否侵害了另一村民“李自强”的姓名权呢?回答应该是否定的。其一:小李给孩子取名李自强,并未要求村民李自强不得使用这一姓名;其二,民法禁止的是盗用、假冒他人姓名,而没有禁止使用与他人相同的姓名,也就是说,民法并未赋予公民姓名权的专有性,在现实生活中,同名同姓的情况十分普遍,而且也不可避免。同时,民法所说的盗用、假冒他人姓名,是指为了取得不当利益或者为了坑害他人利益(如为了发表作品,未经他人同意而擅自将他人的姓名署在自己的作品上),未经他人同意私自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本例中,小李给孩子取名李自强,并不存在这种目的,因此,不能认定其盗用或假冒了村民李自强的姓名。

  与此相反,李某要求小李的妻子为孩子改名,并为此多次到小李家无理取闹的行为,已构成对小李孩子姓名权的侵害。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应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法律责任。(来源:解放军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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