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员行为禁区划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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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6日07:11 重庆商报 |
新华社12月25日电昨日首次提请审议的公证法草案规定,公证机构应该建立业务、财务、资产等管理制度,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建立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公证法草案为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划定了“行为禁区”,明确了几种禁止发生的行为。公证员的“行为禁区”是: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从事其他有报酬的职业;为本人、配偶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配偶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私自出具公证书;为不合法、不真实的事项出具公证书;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来源:重庆商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