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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引咎辞职”制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6日07:11 重庆商报

  新华社12月25日电在经过4年起草砥砺、13易稿,公务员法草案正式提请25日开始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引咎辞职”制度引入草案。草案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草案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职级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和正常增资机制。草案规定了15项公务员必须遵守的纪律,即禁止公务员发生的行为。

  职务职级划分大调整

  公务员职务职级的划分与设置将结合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作较大调整。根据草案规定,公务员职级与职务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根据草案规定,公务员领导职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辞职后到相关企业任职有严规

  草案将聘任制引入公务员管理当中,规定机关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草案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后,原系领导成员的3年内,其他公务员2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以及其他营利性组织、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营性活动。(来源:重庆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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