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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不得为地方“政绩”虚报统计数据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6日08:17 南方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5日电 25日是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宣传日。国家统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户,均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如实、按时填报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一些中小企业,特别是个体经营户,担心把实底交给经济普查人员,税务部门以此为依据进行处罚。国家统计局有关负责人强调,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否则也是违法,要受到查处。

  在这次经济普查中,个别地方领导为其“政绩”,甚至在大会上公开要求基层单位的统计数据要与经常性的年报数据保持一致或略高。国家统计局有关负责人强调,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都要依法行使独立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地方、部门或单位领导人,自行修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是违法行为,将追究法律责任。

  经国务院批准,原先的工业、第三产业、基本单位三项普查合并,再加上建筑业普查内容,统称为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4年12月31日,普查的时期资料为2004年,2005年1月1日正式开始普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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