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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店抢劫金铺案一审判决 九名匪徒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6日13:27 大华网-汕头特区晚报

  本报讯记者王开颖、通讯员郑健杨报道:震惊一时的陈店抢劫金铺案本月24日由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一审判决,被告人林海尾因犯抢劫罪、绑架罪、故意伤害罪、非法买卖枪支罪,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薛传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7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15年至1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11月25日中午,被告人林海尾纠集了薛传宾等5名海南、惠来和潮南籍被告人到潮南区司马浦镇某酒店,提议抢劫金首饰零售加工点,随后他指使薛传宾等购买了作案工具2支斧头、3个旅行袋、6顶帽和6双手套等。当天下午林海尾带领同伙踩点后对各人进行作案分工,自带2支仿“六四”式手枪并分给其他同伙每人各1支仿“六四”式手枪。下午5时许他们驾车窜到潮南区陈店镇电子城,戴上事先准备好的羊毛帽和手套进入某首饰商行,由林海尾持枪对准被害人张某吟进行威胁,其同伙持斧头将玻璃柜砸破并用旅行袋装玻璃柜里的金首饰。林海尾等人在劫得该商行价值人民币37.5万元的金首饰后逃离现场,后逃至深圳市,经人介绍将抢得的金首饰销给薛某,得赃款约人民币36万元。同年12月17日中午12时许,林海尾又纠集薛传宾等5人窜到陈店镇东风二路一家商行和一家首饰店,持枪吓跑被害人及在场群众,劫得价值人民币64.2万元的金首饰后,驾车逃离现场,尔后逃往深圳,将全部金首饰销给薛某,得赃款人民币59万多元,并进行分赃。林海尾还于2003年3月至4月间伙同他人先后8次持枪在潮南区的两英、峡山、仙城等地,拦路抢劫摩托车、手机和现金折值2.8万多元。经查,被告人林海尾持枪参与抢劫10宗,劫得赃款及赃物折值共人民币104.488万元;绑架2宗;故意伤害2宗;非法买卖枪支1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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