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是恋人 如今却分手 涨价的房子如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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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6日14:23 新华网 |
近年来,房价的飞涨,对于当初共同出资买下的房屋,目前如何分割?已成为房产纠纷中的一大热点。在近日审结的一起因恋人分手而引起的产权纠纷中,闵行法院作出房屋产权归女方所有,女方支付男方高于其付款一倍以上的价款计21.13万元的判决。 洪小姐与胡先生原是一对感情甚笃的恋人。四年前,两人以80多万元的总价购买了位于闵行区的房屋一幢。当日两人即支付了包括2万元定金在内的购房首付款16.12万元。 年纪尚轻积蓄不够,对于剩余的64万多元的房款,由洪小姐作为借款人、胡先生作为抵押物共有人向银行贷款15年。2001年11月房屋交房,然而此一时彼一时,曾经对未来生活充满憧憬的恋人却是劳燕分飞。 在经过一段时间的装修后,2002年6月左右,洪小姐搬入新居。虽然人住其中,然而房屋产权问题悬而未决,今年5月洪小姐一纸诉状将胡先生告上了法庭。 她在诉状中说房屋胡先生出资10万元作为首付款,她出资70.2万元,双方在房屋产权问题上未能协商解决,要求对房屋进行析产,产权归其一人所有,由其返还胡先生支付的首付款10万元。 法庭上,胡先生则辩称双方在买房时并未约定份额,首付款均由其一人支付,现对于房屋产权归属,并无意见,但对于房屋价值的分割,要求按评估的价值扣除银行贷款余额后由双方各半分割。 审理中,法院委托有关机构对房屋进行了评估,结论为该房产的市场价值为169万余元。 法院认为,双方在共同购买房产时并未订立书面的协议,也无证据证明曾约定出资比例,因此应当按双方的实际出资情况确定双方对房产所享有的份额。 房产是特定物,不能分割,只可折价处理。双方的共有关系已终止,洪小姐提出对于房产归其所有,由其支付对方一定的房款,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但洪小姐表示取得房产后返还胡先生首付款,显然不合理。由于目前房价已大幅上涨,故在支付房产折价款时,应当考虑胡先生支付的首付款的增值部分。通讯员敏谂记者杨帆(来源:新闻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