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咎辞职”入法:干部问责制度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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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7日00:12 华夏时报 |
中国公务员法草案日前首次提请立法机关审议,草案吸收了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草案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引咎辞职”一词这两年已为国人逐渐熟知。SARS、重庆井喷、密云踩踏、洛阳火灾等事件中,均有责任官员引咎辞职。现在,这种做法能够上升为法律,用国家意志监督约束责任官员,还是第一次。在此之前,地方政府曾经走在了前面,出台过相关规定,如《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暂行办法》、《大连市党政领导干部辞职试行办法》等。 但是,只是地方行为,不具有普遍意义。 实行引咎辞职,是依法治官的必需。依法治官是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长期以来,借口不尽完善的人事制度、干部制度等规定,以集体领导为理由,对于发生的重大失误,不追究个人责任。现在,我们将引咎辞职纳入法律体系,让那些漠视人民利益的官员下台,让他们明白责任和权力是对等的,并不是一句口号。 实行引咎辞职,也是建立责任政府的需要。公务员是一种特殊职业,原因在于其手中权力可调用诸多公共资源,对国家和人民财产安全负有法律义务。完善公务员责任追究制度,是建设责任政府的内容之一。引咎辞职“入法”,可以让官员们更加具有责任意识、忧患意识和危机意识,明确责任政治的关键所在。 实行引咎辞职,将推动公务员制度创新。引咎辞职,在西方国家是一种较为常见的政府官员去留形式。那些没有尽到职责的干部主动下台,有利于建立淘汰机制。引咎辞职的法律化,对“问题官”的处理将走向程序化、制度化,打破官员职位只升不降的官场潜规则,增强公务员队伍的生机与活力。 权为民所授,人民授权于政府,政府授权于官员,官员必须对人民负责,那些对错误负有责任的官员,人民有权利让官员以适当方式负责。 作者:任孟山 (来源:华夏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