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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收钱送钱一律免职,好!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7日00:16 红网

  辽宁省纪委最近明文要求,领导干部凡在“两节”期间违反规定收钱送钱的,查实后一律先行免职,再按规定处理。(见《辽沈晚报》12月22日)领导干部收钱送钱一律免职,这是一个十分严厉的规定。这个规定对于领导干部的违纪责任追究,与过去反腐败工作中的一些做法迥然不同。

  一是追究对象包括收钱者也包括送钱者,两者俱究。过去一般偏重于追究收钱者的责任,而对送钱者,由于考虑多方面的原因,较多地从轻发落或者网开一面。如送钱时出于一种不情愿的心理等。但是,从严格意义上说,领导干部送钱本身就是一种错误,不管是否情愿,都无改变送钱这种违纪行为所带来的错误性质。对送钱者加以惩处,有利于堵住收钱者的大门,让其想收无人敢送,以打破收钱和送钱的暧昧关系,切断两者的利益链接。

  二是追究标准的“零容忍度”,不论收钱送钱的违纪金额涉及多少,都一律纳入惩处范围。在过去,不用说责任追究标准没能实现“零容忍度”,反而标准不一,有的地方规定一千元,或者两千元,或者更高,更有地方“抓大放小”,规定在多少元以下不予追究。实际上,只要收了或者送了,其性质是同一的,收多少送多少,那只是量的区别。“零容忍度”就是将领导干部置身于既便收一块送一元都是错误的,这无异于反腐败工作的一种大胆突破,降低了对领导干部的错误的认定标准,有效提高了对领导干部的廉政要求。同时,“零容忍度”也将反腐败关口前移。看到不少的贪官在身陷囹圄时忏悔:如果自己还是一个小打小闹的“小贪”时就被惩处,又何会走向“大贪”的不归之路。“零容忍度”意味着对“小贪”的惩处多了起来,“大贪”的出现的机会就少了。

  三是责任追究结果的不含糊,不打折扣,不管是谁,一律先免职,再按党纪政纪处分规定处理。免职是一种组织内部的处理措施,并不属于纪律处分的范畴。领导干部能不收钱不送钱都做不到,还有什么资格来做领导干部,所以一律免职是一条纪律“高压线”,也是一把锋芒毕露的“杀手锏”。在免职之后,根据党纪政纪的规定再来对照处理,应给什么纪律处分就给什么纪律处分。如果处分了,实际上就是先免了职,再受处分的两重追究,就算按规定没有追究纪律责任,不予处分,但职已经免了,官已经丢了。这是罪有应得,怪不得谁的。这也就在最大程度上避免一些收钱送钱者就算受了一个小处分,但官照样当,位子照样坐着的令人不理解的现象。

  领导干部收钱送钱一律免职,是加大反腐败的力度、加快反腐败速度的重要举措,值得借鉴的推广。但要使其发挥出反腐败的效力,产生积极的作用,还需要在反腐败工作实际中认真执行规定,严格加以落实,不能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并要查处一批典型来公之于众。否则,一旦成为一纸空谈,效果适得其反,既不足以给领导干部敲警钟,也无法取信于民。(稿源:红网)(作者:曾市南)(编辑:闵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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