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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弥补凡进必考与公开选拔之间的漏洞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7日00:16 红网

  《公务员法》(草案)将于12月25日至29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上进行首次审议。如果进展顺利,有望在2005年颁布。公务员录用、晋升、考核、工资等,都会有相关的法律条文。(据12月25日《北京娱乐信报》报道)

  毫无疑问,即将通过的《公务员法》(草案)应当说是相当健全与完善的,它是十年多来公务员制度建立和推行的经验总结。当然,笔者也发现了该法所存在的漏洞,即没有协调好“凡进必考”与“公开选拔”的关系。

  “凡进必考”是指实行公开考试,择优录用的制度。这是公务员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也是对传统的机关进人方式的重大改革。近些年来,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考,选拔了一大批素质好、年纪轻、学历高的优秀人才。与此同时,国家的公务员考试也逐步在社会大众之中树立了公正、权威的良好形象,成为了一种具有高度公信力的考试。

  “公开选拔”是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岗位面向社会公开进行选拔。毋庸置疑,“公开选拔”制度有利于进一步拓宽选人视野,引进竞争机制,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有利于扩大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防止和克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有利于营造良好气氛,形成规模效应,从整体上不断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凡进必考”与“公开选拔”都是必须实施的制度,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公开选拔”尽管也有考试的过程,但却是一条绕开国家公务员统一考试进入公务员队伍的有效途径。如果“公开选拔”能够比公务员统一考试具有更高的公信力与权威性,那问题到不至于很让人担忧。然而,现在的事实却刚刚相反,大众普遍相信公务员统一考试,对于“公开选拔”,却没有等同程度的信赖。

  更为严重的情况是,目前虽然有《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和《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对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适用范围、选拔程序、考试考察的方法、纪律和监督等作了规定。但毕竟“公开选拔”由各地自行组织实施,不如公务员考试那样规范,缺乏足够的公开性与强有力的监督保障,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极有可能出现人事的腐败。如果有人考不上公务员,但却能通过内部操作的“公开选拔”,不但进入公务员队伍,而且登上领导岗位,那岂不是用人最大的不公。

  显而易见,如何协调“凡进必考”与“公开选拔”之间的关系,是《公务员法》(草案)遗漏的一个相当重要的问题。我们要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同时也要对“公开选拔”进一步提高规范化程度,使其不致于成为绕开公务员统一考试进入公务员队伍的腐败途径。(稿源:红网)(作者:方浩)(编辑:闵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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