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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免职后处理”的法律困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7日00:16 红网

  最近,为了加大廉政建设力度,许多地方的纪检监察部门推出新举措,发文要求各级干部严守党风廉政建设新规定,违者一律“先免职后处理”。

  “先免职后处理”,指先免除违纪违规者的党政职务,再按法律或党纪政纪的具体规定处理。乍一听,“先免职后处理”透出强硬的反腐态度,但从依法施政的角度分析,笔者隐约感到些许困惑。

  首先,“先免职后处理”似乎有“先斩后奏”的意味。根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一位干部职务的任免是很严肃的事情,有严格具体的任免程序。按理说,免除一名干部担任的职务(特别是领导职务),是对违纪干部十分严厉的处分行为,理应按党纪国法谨慎处置,以免出现重大差错。“先免职后处理”,其实是程序未走完,职务已被某个部门免除,之后再按规定程序补办有关手续,使之前的免职决定合法化,这不是“先斩后奏”又是什么?

  免除一名违纪干部的领导职务,不走完应走的程序,而是采取“先免职后处理”这种“先斩后奏”的方式,在某种程度上说是对现行法律法规的漠视,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

  而更为重要的是,“先免职后处理”可能与现行有关法律相悖。根据现行法律,地方党政部门依法享有免除下级一般干部的行政职务或党内职务的权限。但是,假如违纪者是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组成人员,那么,免除其行政职务的程序,则要复杂得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权,属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现行法律并未授予任何级别的党组织和政府免除县级以上政府组成人员的行政职务的权力。甚至连提出针对县级以上政府组成人员的罢免案的权力,也不在各级党组织和政府手中,只有人大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人大代表联名,才有权提出相关的罢免案。即使相关罢免案提出后,能否免除一位地方政府组成人员的行政职务,最终还得看同级人大会议或人大常委会议的选举结果。

  显然,从这一法律规定看,假如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组成人员的行政领导职务,也采取“先免职后处理”的方式进行处分,就有越俎代庖之嫌,可能与有关法律相悖。

  地方党政机关出台“先免职后处理”的廉政勤政措施,已非个别现象,上网用GOOGLE搜索已发现253条,而且大多是针对2005年“两节”期间提出的廉政“禁令”。出台如此严厉措施的初衷也许无可非议,问题是,在“依法治国”已成国策的今天,任何组织机构的文件都应该经得起神圣法律的“拷问”,不能有悖法律。笔者建议,各级党政机关出台廉政措施处分违纪干部时,还是慎言“先免职后处理”为好!(稿源:红网)(作者:徐林生)(编辑:闵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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