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民工讨薪案限期审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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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7日01:28 人民网-华东新闻 |
本报讯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地法院立即对正在审理和执行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进行清理,尽最大努力确保在2005年春节前审结和执结“两类案件”。 据了解,今年1到11月,江苏全省法院一审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同比上升18.91%,劳动争议案件同比上升32.22%。 该省高院透露,在一段时期内,这两类案件的数量还会继续增加。省高院通知要求,各地法院要进一步提高对审理和执行好“两类案件”重要性的认识,加大对“两类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力度。 据悉,江苏高院对各地审理此类案件的部署凸显三大原则。一是领导问责。该省高院要求各级法院领导亲自过问“两类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工作,完善紧急事件应急机制,受理的重大、典型案件,及时向上级人民法院报告;二是依法快审。对于诉讼到人民法院的“两类案件”,基层法院一般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做到快立、快审、快执。要按照繁简分流的原则,以群众的理解能力为基准,简化相关裁判文书;三是关注弱势群体、司法为民。凡是涉及到建设方故意拖欠工程款的,不论建设方是政府部门还是企事业法人,在确定支付工程欠款或者利息时,都要注意充分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总承包企业对发生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负全部支付责任,分包企业对发生的拖欠负直接支付责任。总承包企业转包、违法分包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为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工资者隐匿财产,江苏高院特别要求,农民工一方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受诉法院应依法及时裁定采取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不必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必要时,受诉法院可主动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在审理拖欠工程款纠纷案时,也可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判决生效后,审判庭应主动移送执行机构执行,执行机构应加大执行力度,尽快执行到位。 (娄银生) 《华东新闻》 (2004年12月27日 第二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