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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7日02:03 信息时报

  赵光瑞

  《公务员法》草案已提交人大会议讨论引起社会的关注。笔者注意到,其中有15项“不准”。如不准“贪污、腐化、行贿,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等。与1993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差不多,新法草案只是在原有的14项内容基础上,增加了“不准旷工和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一条。也就是说,新法规定的15项“不准”,10年前就写在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但是结果又如何呢?

  结果不必讳言,有些内容执行得不好。不说贪污、受贿这类严重的违法行为,像“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等行为就非罕见。经过国务院审议并通过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也属行政法规,虽然没有“法”权威,但也是非常严肃的,对于公务员管理具有很强的制约作用。但为什么不少公务员对其规定的“不准”会“不以为然”呢?笔者以为,关键在于,法规规定了“不准”,但后续工作没有跟上,如果对一些违反“不准”的行为不去认真追究,“不准”规定只能是一纸空文。

  人们常听说“三令五申”,以为这就是在严肃抓落实,其实是对违反“不准”行为的放纵。既然规定了“不准”,为什么还要“三令五申”?“三令五申”本身就是对“不准”规定的破坏,是在告诉人们,“不准”是有弹性的,在一定范围内是可以突破的。

  笔者希望,新的《公务员法》能够做到“言出法随”,规定了“不准”就严格落实。谁违反了,就坚决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及时将其清除出公务员队伍。只有这样,“不准”才能有威严,“不准”才能在实际中有效果,“不准”才能约束住更多的公务员。(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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