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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公证法成为权利保障之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7日03:14 广州日报大洋网

  ———王文琦———

  25日,公证法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公证立法,呼吁已久。特别是在西安宝马彩票案被曝光后,案中公证员严重失职,甚至制造假公证书,使得社会公众对公证的真实性、公正性产生怀疑。规范公证行为、保障公正公证的民意和民心,直接推动着公证法立法进程。

  公证是世界各国通行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但在我国发展相对滞后。对其进行规范的只有1982年国务院制定的《公证暂行条例》和司法部的部颁规则《公证程序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等。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公证制度迅速发展,公证业务向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等各领域全面延伸,公证证明对象涉及到婚姻、继承、遗嘱、借贷、入托、家政服务、抚养、扶养、零售、购物、乘车、委托等等。而原有法律规定已明显过时。2003年3月14日,在法国巴黎召开的国际拉丁公证联盟常务理事会通过了我国加入国际拉丁公证联盟的决议。面临来自国内国际的新形势和新需要,制定一部完善的公证法是必要的。

  公证制度是一种专门的对证据进行法定证明的司法制度。在一桩桩损害社会和公众利益的“公证丑闻”公之于众后,人们对依法公证的要求空前提高。这次提交的草案,就明确了公证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细化了对公证机构的设立管理与业务范围、公证员任职资格、公证程序、公证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多方面的规定。为从源头上防范公证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草案重点引入了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并为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划定了“行为禁区”,明确了几种禁止发生的行为。这些,都是顺应法律和民心的举措。

  正如国际拉丁公证联盟常务理事热佛莱·塔比先生指出的那样,国家的司法责任远非救济型司法责任。以公证制度作为重要组成部分的预防型司法也是权利保障和救济的重要途径。这与公证制度“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目的是一致的。要实现这样的目的,必须建立健全完善的公证法律体系。相信这部法律最终获得通过实施,在为中国公证制度开辟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的同时,也成为民众保护权利的盾牌。(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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