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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冷漠症”妨碍民工维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7日05:43 人民网-人民日报

  新华社记者 刘大江

  当前民工维权究竟难在何处?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这样一些情况:有些地方对不规范用工的企业并未采取严格的监管措施,当民工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这些地方的政府有关部门也不是积极主动配合,力求维护民工利益。

  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主任施杰告诉记者,他曾为国内最大一宗正乙烷中毒事件的民工无偿提供法律援助,由于身处异地,当地个别政府部门管理人员和用工单位不配合,调查取证的过程可谓历经艰辛。这76名在广东某地一家企业打工的民工,因被该企业要求在没有任何防护措施的劳动环境中,使用国际上禁止使用的神经性毒物———正乙烷而中毒。值得注意的是,在长达数年的时间里,当地有关部门没有采取监管措施,最终导致中毒悲剧发生。

  更可怕的是,当民工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时,有的地方政府部门也不加以支持。施杰说,某市政工程公司与数百名民工形成了好几年的事实上的劳务关系,但从未签过劳务用工合同,长期拖欠民工的劳务费达数百万元。对此,律师在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后,该公司拒不提供相关证据,法院对此居然不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令人啼笑皆非的是,在两件起诉同一市政公司的民工维权案件中,对律师采用同样方法取得的证据,一个法院完全采信,而另一个法院却不予采信。

  “赢了官司输了钱”的怪现象,在民工维权案中也屡见不鲜。施杰颇有点无奈地说,本来民工能够打赢官司已属不易,而赢了之后的执行却令他们失望。尤其是到外省务工的民工,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都是在用工单位所在地,由于地方保护主义以及用工单位有钱、有关系,使执行效果大打折扣。

  有关专家认为,在维护民工合法权益方面,其实有不少切实可行的办法。拿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来说,对拖欠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停止其工程投标资格或不许进行工程验收,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取消其市场准入资格等等。不过,监管手段虽多,但最终难在“落实”二字。

  《人民日报》 (2004年12月27日 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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