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维权有新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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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7日05:48 人民网-人民日报 |
编辑同志: 我听说对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保护最近有新的法规出台,希望能够详细解释一下,让我们这些女职工也能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 河南安阳 焦香焦香同志: 你所指的应当是于本月开始实施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条例中明确女职工的以下权益不容侵犯: 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不能少于90天;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期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如果违反这些规定,将受到法律惩处,包括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的罚款。 ———编者 《人民日报》 (2004年12月27日 第十五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