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企业破产,就能单方中止合同?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7日08:43 南方日报

  陈先生与湛江无线电二厂签订了闲置厂房租赁合同,开工不久,工厂破产清算小组宣布该厂破产及解除此前合同,由此引出话题——

  企业破产,就能单方中止合同?

  社会观察

  本报记者 魏方 撰文摄影

  12月初的冷风,吹乱了陈先生的头发。站在被焊死的湛江无线电二厂的大铁门前,他的愤怒溢于言表:“他们就是这样言而无信,拿法律当儿戏!”

  承租人

  法律被一些人颠来倒去

  陈先生说出签订合同的来龙去脉:今年3月18日,他与湛江无线电二厂签订了租赁合同。7月28日,“为充分利用闲置厂房和土地,发挥其应有效能,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签订了新协议,由陈先生租赁该厂闲置的电子大楼及若干附属场地,建造酒店。租赁期为15年,月租金为4万元。装修期从今年8月1日到明年2月底,厂方从明年3月1日起收租金。合同签订后,陈先生向厂方交纳租赁押金4万元;规定违约金为5万元。

  8月初,按照约定,陈先生开始履行合同,派施工队进厂装修。不久,他就收到该厂一份通知,说是鉴于该厂职工反对把厂房出租,要求他暂停施工。

  陈先生认为自己一切是按合同执行,没有违约,便继续施工。但此后,该厂的大门被焊死。施工队难以进入,设备也被闲置在厂内,与别人签订了合同请来的施工人员也只好就地待工。

  陈先生百思不得其解,厂方根本没按合同规定商量赔偿事宜,就拿一纸不具备法律效力的通知,要求自己停止施工。9月24日,工厂由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宣布破产。11月4日,湛江无线电二厂破产清算小组在当地一家媒体刊登一则公告,称该厂已经破产,所以解除此前该厂与陈先生签订的合同。

  这突如其来的一切,让陈先生目瞪口呆。他大概计算了一下自己的损失:施工至今,投入的材料费和人工费已达60多万元;工厂大门被焊死后,设备和材料无法管理,有些不翼而飞,损失也有几万元;更让他头痛的是,因为要做酒店,他与别人签订了购买家私、空调、电视机等物的合同,预交了定金100多万元。假如酒店做不成,他当然没必要再购买这些物品,而按照合同,他不购买,定金就不退还。一下子,他就损失了160多万元。

  目击

  厂区寂寥商铺热闹

  记者来到湛江无线电二厂大门前,见大门果然已被焊死,门前,堆放着一堆石头。陈先生说,这是他原本购买来做酒店假山用的材料,因为大门紧闭,运不进去,只好堆放在这里。爬上石堆,记者看见厂房内建筑材料零散地堆放在各处,纸皮纸屑和细沙,在冷风下四处飘飞。记者极目所至的厂区,一片冷寂。工厂封闭后,无人管理,墙角处还有些不堪入目的排泄物。

  在一楼的商铺前,其他原来与工厂签订了租赁合同的商户仍在继续经营。记者看到,他们倒没有陈先生这样的急切之情。

  陈先生指着一扇铁闸门,情绪有些激动:“这些商铺,按照合同,原租户租期到后,也归我经营,但这间商铺租期到了,却被人用铆钉焊死了。我向派出所报了案,才得以打开。”记者蹲下来仔细观察,发现确实有不少铆钉的“遗骸”。

  工厂旁侧的一扇铁门也被焊死了。陈先生说,工厂封闭,他的原料和设备运不出来,施工工人也进不去。一些原料和设备,就莫名其妙地不见了。

  清算小组

  依照《破产法》行事

  身为湛江市国资经营公司副总经理的湛江无线电二厂破产清算小组谢组长的解释是:该厂因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有关部门同意其申请破产;按照规定,破产前签订的租赁合同要经过国资经营公司批准,所以,合同有程序不到位的地方;工业企业出租,承租者应该继续搞工业项目,如改变用途,应该向国土、城建部门申报;按照《破产法》,企业一旦破产,原企业的经营活动就要停下来,原来和租赁户签订的合同,就要暂时中止;资产拍卖前,租赁户必须同资产清算小组签订不定期的租赁合同。一旦拍卖成功,清算小组与租赁户签订的合同就要中止。

  国资经营公司的一位负责人则说,按照整个租赁合同的内容计算下来,陈先生租赁无线电二厂的厂房,每平方米的租金才7元。因此他怀疑,当初签订合同的双方,或者有黑幕。但谢组长坦承:这是湛江国企改革中的特殊现象,有家国企的厂房,租赁给别人,每平方米租金才两三元。所以,不能就说陈先生和原工厂负责人有黑箱操作。但他还是认为,固然合同一旦签订,就要受到《合同法》的保护,但《破产法》是特殊法,《合同法》是一般法,一般法要受到特殊法的制约。所以,他们的一切行为都是依照《破产法》行事的。

  承租者

  买卖不破租赁

  陈先生不同意谢组长的说法,他说,事情发生后,他也请教了律师,对两法冲突的地方,律师的解释是:清算小组通过公告形式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做法缺乏法律效力。《破产法》没有规定如何解除已经生效履行合同的程序,因此,破产清算小组作为独立的主体,其解除合同的民事行为既受《破产法》的规范,也应受《合同法》的约束。根据《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通常所说的“买卖不破租赁”。所以,清算小组依据《破产法》决定解除租赁合同时,若承租者陈先生同意,可根据因解除合同受到的损失向法院申报债权;若不接受其决定的,清算小组只能根据《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进行处理。

  更让陈先生疑惑的是,他租赁的那栋大楼的一楼商铺,按照他与工厂签订的合同,原来的租赁者租期到后,就归他经营。现在,除了前文提到的那家商铺到期外,其他要到明年年初才到期。但清算小组为什么只解除他与该厂签订的合同,而其他商户仍能继续经营呢?他对清算小组的做法和说法,感到十分困惑。

  图片说明:

  导致如此局面,陈先生对有关方面做法非常不解。

  按合同应交陈先生经营的铺面,被人用铆钉焊死了。


 
推荐】【 小字】【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彩 信 专 题
圣诞节
圣诞和弦铃声专题
3DMM
养眼到你喷血为止
请输入歌曲/歌手名:
更多专题   更多彩信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