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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出台《经济适用房管理暂行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7日08:45 新华网

  记者昨日从南宁市政府获悉,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南宁市近日出台了《南宁市经济适用房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除对经济适用房的建设计划、建设用地、供应对象等作出规定外,也明确规定新购经济适用房在3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借此避免某些人以经济适用房为赢利目的而购房,以便让真正有住房困难的群众能买到经济适用房。

  政策优惠鼓励房地产企业投资建设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南宁市给予了相关优惠政策,如在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过程中,免交城建配套费,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按最低收费标准减半征收;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等。同时,南宁市也明确规定,凡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的划拨用地,必须全部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严禁转作其他用途。

  价格透明 开发企业不得擅自提价销售

  《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100平方米,室内装修采取初装修的形式。为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南宁市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对此,南宁市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与同一区域内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保持合理差价。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其中利润不得超过3%。

  此外,《办法》规定,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改部门在项目开工前确定经济适用房销售的价格,并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公布的价格出售住房,不得擅自提价销售。

  购房标准 超面积部分要收差价

  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享受的控制面积标准为:普通职工、居民住房面积70平方米;其他人员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犤1995犦39号)住房标准执行。

  对于超出规定控制面积部分,将采取收取差价款的办法,即购买面积超过本人住房享受控制面积标准的部分,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20%补交差价款,由房改办负责收取,实行专户管理,作为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资金。

  产权所有新购房三年内不得上市交易为避免以经济适用房为赢利目的而购房,让真正有住房困难的群众买到经济适用房,《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之日起,在三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原购买人不得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时,应当按照《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向政府缴纳收益,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向政府补缴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凡属经济适用住房作为营业场所的,工商行政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执照。

  :经济适用房申购对象一、常住城镇的中低收入家庭无房户(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男28岁、女25岁以上的中低收入无房单身人员(含按人事、劳动部门规定与当地机关、企事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用工合同的外来务工人员);二、现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人均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户;三、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而被拆迁住房的无房家庭户。

  中低收入家庭,指家庭(含夫妇双方)年收入低于当年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倍且高于当年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一半的家庭户。

  申请购房的程序申购对象持证件到南宁市行政审批大厅房改办窗口办理购房申请—对申购对象资料进行审查—发放《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选房—发放《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购房。(李平 蒋学林)(来源:新桂网-当代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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