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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山西省化纤所四名“蛀虫”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7日08:47 新华网

  为他人公司贷款抵押担保,省化纤所4名“败家子”两年卖光所有“家产”,日前,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对省化纤所原董事长兼总经理金绍斌、原副总会计师樊红光、原销售科副科长樊国田以及会计常占林滥用职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1997年至1998年间,时任山西省化纤所董事长兼总经理的金绍斌,与山西“南北人”置业有限公司经营人员蔡献忠谋划,以省化纤所的国有资产——“化纤大厦”向银行抵押担保,为“南北人”公司向银行贷款,贷款到期后,将“化纤大厦”折抵还债。期间,金绍斌指使时任省化纤所副会计师并负责财务的樊红光隐瞒情况,办理了相应手续,将“化纤大厦”为“南北人”公司经营人员蔡献忠的6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作了担保。600万元贷款到期后,因全部不能偿还银行,省化纤所的国有资产——“化纤大厦”被法院查封拍卖,替“南北人”公司还款。此外,金绍斌还为山西飞黄实业有限公司、太原五星华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山西永距食品有限公司、“芳馨园”度假村等单位,以省化纤所的国有资产作抵押担保向银行贷款,并指使樊红光办理了相关手续。贷款到期后,因这些单位全部不能偿还银行贷款,省化纤所的房产等国有资产陆续被法院查封。最后,因省化纤所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不得不中止执行。2000年间,金绍斌为逃避法律追究,召集知情人樊红光、樊国田、常占林4人将“小金库”的账目全部销毁,涉及金额约200万元。

  因金绍斌等人肆无忌惮的抵押担保行为,省化纤所两年间变得“身无分文”、负债累累。因此,在诉讼过程中,资不抵债的省化纤所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原董事长兼总经理金绍斌以个人身份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开庭审理,法院以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金绍斌有期徒刑三年,罚金4万元;以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樊红光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罚金3万元;以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樊国田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2万元;以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2万元。因省化纤所要求金绍斌赔偿经济损失,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法院驳回了省化纤所的诉讼请求。(完)(记者王琨)网络编辑:黄运增(来源:太原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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