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生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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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7日09:23 南方日报 |
《计生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修改 乡级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可在批准范围内开展服务 北京消息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28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根据这个决定作相应修改。《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的部分内容是: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输卵(精)管结扎术和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但须具备相应条件。 此外,修改后的条例还规定,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互相通报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审批情况。 条例规定,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条例规定的项目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行使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的受理、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和赔偿调解的职能;对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的该机构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新华社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