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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明年由地税代征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7日09:27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佘锦 通讯员/张琪)日前,惠州市残联、地税、财政三个部门根据现行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惠州市地税部门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规定》,该规定目前已提交市政府进行审批,可望于明年正式出台实施。

  根据《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惠州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的规定,社会各用人单位应按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人数的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对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按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惠州市2003年按规定应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500多万元,而实际收取500多万元,流失2000万元。

  据了解,造成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严重流失的主要原因是征收手段落后。虽然惠州市政府有文件要求有关部门积极配合,但在多数情况下,主要还是靠残联工作人员上门收缴,征收力度有限,效率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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