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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崇春:完善税制 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7日09:51 人民网

  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论述还写进了宪法。党的十六大更是强调:“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这些论断对于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及其存在和发展给予了充分的肯定。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引人注目。无论在经济增长速度、经济规模,还是容纳就业人员、出口贸易等方面都对国民经济做出了贡献。非公有制经济的税收也成为国家财政的重要税源。过去的十年,非公有制经济税收增长率高于其它经济平均增长水平。2002年非公有制经济入库税收达1950亿元,占当年税收收人总额的12%。但在非公有制经济的税收待遇上还存在一些矛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增值税税率偏高。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在发展初期,企业规模较小,相当多的企业达不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增值税的征收税率工业为6%,商业为4%,其实际税负高于一般纳税人。同时小规模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销售产品时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失公允。

  其次内外资企业两套税制并存,不同经济类型企业间企业所得税税负差距较大,税收优惠多难以体现公平原则,不利于企业平等竞争。如外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实行“两免三减”,设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的企业享受15%、24%的优惠税率,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却享受不到安排下岗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在税前扣除(费用列支、折旧、再投资退税等)不同经济类型企业也存在诸多差异,同时非公有制企业股息、红利收入还存在重复征税问题。

  因此,为积极贯彻党中央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有必要按照“公平税负”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税制,运用税收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改革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改“生产型”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国务院已经批准从今年7月1日起在东北老工业基地八大行业中推行增值税改革,在取得一定经验后,应尽快实现全国范围内的改革。同时还应在加强税收征管的基础上,扩大一般纳税人的征收范围和比重,调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

  二是,应尽快合并现行内外资两套企业所得税制,实行法人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相配合,用两种所得税实现对全部社会经济活动的覆盖,规范国家与企业、个人间的分配关系,有利于简化税制、降低税收成本。其重点是降低税率,规范税前列支标准。包括:

  取消“计税工资”,取消对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限额;

  取消只按国家银行贷款利率标准列支利息的限制;

  取消技术开发费税前列支仅限于国有、集体企业的限制;

  加快折旧年限,提高折旧率,对中小私营企业,可以允许其采用加速折旧法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明确抵扣,消除非公有制经济股息、红利的重复征税;

  实行再投资抵免,对于非公有制企业用税后利润增加资本金或项目再投资的,或在本地进行投资的,或投向国有企业的,其投资分红继续留在所投资企业的,国家可实行一定幅度的税收抵免。

  三是,改税收优惠的“普惠制”为“特惠制”。即对具体行业或特别地区实行税收优惠,而不区分投资主体的经济身份。也就是对其鼓励的投资行为实行税收优惠,对不鼓励的行为就不实行优惠。如对于高科技企业、环保性企业、信息产业和出口创汇企业适当减免税额,重点扶持,鼓励发展,使非公有制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的重要力量;对城市公用事业、市政建设采取鼓励性政策,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向这些行业进行投资,使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到城市的经营中。

  四是,税务部门应改进征收方式,区别不同纳税人实施灵活的征收办法。对个体、私营纳税大户,坚持建帐建制,查帐征收;对财务制度不健全的个体、私营企业实行“核定”与“查帐”相结合的征管方式;对同行业、同地段、不同规模的企业按不同级距标准核定税款,以达到平衡税负的目的,既保证负担公平,又减少税收流失。(责任编辑:杨文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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