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货砸断腿才赔1千 检察官抗诉维护农民工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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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7日10:01 新华网 |
近日,在装运货物中被砸断腿的邵阳市双清区农民雷庚寅拿到1.1万元赔偿费后,拖着伤腿来到邵阳市双清区检察院,感激地说:“1万元钱对城里人来说不算什么,但对我家而言是雪中送炭,检察官对我的帮助我终身难忘!” 屋漏偏逢连夜雨 2000年10月29日那天,在某建材公司做装卸工的雷庚寅像往常一样,来到建材公司卸石棉瓦。这批石棉瓦是一个名叫龚碧华的个体户临时寄存在建材公司下属的火车站仓库里的。装运过程中,一块在库内竖放着的石棉瓦突然倾斜倒塌,雷庚寅避让不及摔倒在地,当他想站起来的时候发现自己的腿已经不听使唤了。龚碧华掏出100元钱让雷庚寅去看一看。 医院诊断雷庚寅为“右股骨颈骨折”,构成八级伤残。家庭贫寒的雷庚寅在医院治疗几天后就没有钱了,龚碧华只愿意出这100块钱,建材公司也不肯赔1分钱。雷庚寅只好回家请土郎中治疗,结果落下“骨折处整合不正”的毛病,一下雨就特别疼。从此,雷庚寅非但不能挣钱养家,还成了家里的拖累。雷庚寅已有一个女儿,因患先天性心脏病,什么都不能做,天天吃药;雷庚寅的腿伤让本已一贫如洗的家庭雪上加霜。 一场欢喜一场空 在别人的指点下,雷庚寅把龚碧华和建材公司告上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法院一审认为,雷庚寅在受雇于建材公司,搬运龚碧华货物的工作中受伤,建材公司应予赔偿雷庚寅的损失,受益人龚碧华也应补偿一部分,遂判决两被告共支付雷庚寅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共3万余元;其中,龚碧华补偿1100元(含已支付的100元)。这个判决令雷庚寅颇感欣慰,龚碧华也没有异议。 但建材公司不服该判决,他们拿出一份1995年村装卸班与他们签订的《协议书》指出,该协议书第三条明确载明:“如果有危险物品,装卸班无能力装车、卸车,装卸班可以拒绝装卸;如果装卸员自己愿意装卸危险物品,所发生的一切事故自负责任,与公司无关。”建材公司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级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关于龚碧华补偿雷庚寅1100元的判决,驳回雷庚寅要求建材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捏着1000元连治病都不够的补偿费,雷庚寅欲哭无泪。 在别人的指点下,雷庚寅找到了邵阳市双清区检察院,请求检察院帮他讨回公道。 一纸抗诉让公正回归 检察官仔细研究了雷庚寅的申诉材料和本案案卷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雇工在工作中发生的人身损害后果,雇主应当承担责任。但二审法院既认定本案是在劳动用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损害事故,同时又认定建材公司不承担责任,从而使本案雇工在工作中因意外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后果无人承担责任,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向法院提出了抗诉。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院的抗诉意见,今年10月14日再次作出判决,认定雷庚寅搬运石棉瓦属于受龚碧华的临时雇请而从事劳动,而且本案装车费用实际上也是由龚碧华支付的,因此龚碧华属于雇主,应由其承担雷庚寅在搬运货物中受到的人身损害。同时认为,雷庚寅在本次事故中也应承担安全意识不强的次要责任。因此,再审判决龚碧华赔偿雷庚寅医疗费、交通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共1.1万余元。(来源:湖南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