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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轮奸 海南三高中生两年沉冤得雪考上大学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8日08:16 新华网

  2001年7月,海南乐东3高中生卷入一桩轮奸案中,被指认于2001年5月轮奸了一名叫“江阿芳”的女子,海南检察分院对3人提起公诉,2002年11月22日海南中院以3被告犯强奸罪判处10至12年的不等徒刑。

  一审后,3被告均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以强奸证据不足没有认定3被告犯强奸罪,海南检察分院以证据确凿向省高院提出抗诉。

  省高院对此案进行细致审查后,发现诸多疑点,最终认定3被告没有轮奸妇女,历时两年3高中生沉冤终得雪,获释后,3人发奋学习,于2004年一举考上大学。

  宾馆爆炸案惊动省厅

  2001年6月7日凌晨,乐东一宾馆门前发生爆炸,爆炸事件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也惊动了省公安厅。次日,省公安厅向乐东公安局发出《案件督办通知》,并派出专人前往协助指挥侦查。经查,原来是乐东一个名叫林松的人,因其家族经营的某的士高酒吧长期不交租金,被县人民武装部勒令关门。林松便怀疑是当地港城宾馆老板黄某从中作梗,便纠集多人对港城宾馆老板进行报复所致。2001年6月14日晚11时,专案组将林松及该团伙成员林森、徐清波、王建甫等4人一举抓获。与此同时,在乐东县人民医院,警方将涉案的林尤喜、陈某等人抓获。

  陈某等被指控轮奸妇女

  经侦查获悉,以林松为首的这伙人经常在乐东县城寻衅滋事,但由于种种原因,许多受害者却是敢怒不敢言。此案破获后,乐东公安局决定“扩大战果”,“彻底为民除害”,便让林松、林尤喜、林森、陈某等人“上”了电视,要求市民对林松等人的所作所为进行检举、揭发。

  2001年6月20日,一位自称“江阿芳”的女子向乐东县公安局举报,称她是东方市江边乡人。2001年5月的一天深夜,她在乐东县城被两名男子从乐东县水电局的韦某某家挟持,到乐东县邮电大厦西边某“茶乡村”一个包厢里。其中一人不顾她的反抗,强行脱光她的衣服将其强奸,之后,又有两名男子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凌晨4时许,昏昏沉沉的她才被其中一名男子送到韦某某家。之所以现在才报案,是怕遭到这伙人的报复。现在她怀疑自己被轮奸就是电视上这伙人干的。于是,乐东公安机关再审林松一伙,林松等人供出轮奸案为陈某、麦某某、林某某所为。

  高中毕业生考场上被捕

  2001年7月7日是高考第一天,上午11时30分许,刚刚考完第一科目语文的考生麦某某、林某某几乎同时被乐东警方抓获。经过一系列的“审讯”,陈某、麦某某、林某某3人供认此事。随后,警方将此三人的照片混在众多照片当中让“江阿芳”辨认,“江阿芳”在众多照片中指认出陈某、麦某某、林某某3人,至此,“陈某等人轮奸案”告破。2002年7月30日海南检察分院以陈某、麦某某、林某某犯有强奸罪、寻衅滋事罪向海南中院起诉。

  海南中院于2002年11月22日对3名被告作出判决:陈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被告人麦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被告人林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宣判后,陈某、麦某某等人不服,向省高院提出上诉。

  二审没有认定为强奸罪

  省高院审查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此案发回重审。2003年9月12日,海南中院经过认真审理,认定指控3被告犯有强奸罪证据不足,遂以陈某、林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各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判决麦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宣判后,被告人均服判,没有提出上诉。但原公诉机关检察院海南分院认为陈某等3人强奸“江阿芳”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海南中院没有认定3人犯强奸罪属认定错误,遂向省高院提起抗诉。

  “受害人被强奸”子虚乌有

  省高院对此案进行细致审查时发现疑点颇多,特别是笔录中记载“江阿芳”具有六年级文化,但两份笔录均无其本人亲笔签名。2004年5月份,省高院决定将被害人“江阿芳”的身份及其陈述的真实性作为此案的突破口,经过近一个月的深入调查,发现原公诉机关认定的被害人“江阿芳”实为符某某,但符某某已于2000年初出嫁并随其丈夫将户口迁往琼中县城。据符某某称,她已于2000年和熊某结婚,此后一直随丈夫在琼中生活,没有到过乐东;而且,乐东县公安局从未找她做过笔录,她也不认识韦某某。

  2004年12月25日,在琼中县城符某某的家中,记者见到了符某某及其夫家人。她既气愤又好笑地再次向记者证实,她1999年就来到了丈夫家,2000年和丈夫登记结婚,中间回过东方父母家,途经乐东,但都是丈夫陪着去的,从没被人强奸过。符的婆婆和丈夫也对此予以证明。

  被害人“江阿芳”人间蒸发?

  查清此事后,省高院工作人员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陈某等人强奸“江阿芳”没有事实依据,这是一起严重的错案,遂于2004年8月26日向省检察院海南分院发函建议其撤回抗诉,省检察院海南分院根据省高院发现的情况,也对此事进行了调查核实并委托省公安厅作指纹鉴定,鉴定结论证实,乐东公安机关提取《询问笔录》上的被害人“江阿芳”名字上的指纹不是符某某所留。而再寻找举报人“江阿芳”,“江阿芳”却早已人间蒸发。12月16日,检察院海南分院向省高院提出撤回抗诉,12月18日,省高院裁定准许撤诉。

  办案民警:办案程序存在疏漏

  记者于2004年12月25日就陈某等人轮奸一案,采访了乐东县公安局曾办理此案的民警。记者问他们此案之所以会有偏差主要存在哪些疏漏,一位民警沉默了一会说,当初在做了笔录之后应该到“江阿芳”所说的家里进行证实,这在办案程序上是应该的。此外,如果当初给“受害人”拍了照的话,也不会发生日后种种纰漏。他随后又解释,当初宾馆前放“山猪炮”案是省厅督办的,“压力很大,时间很紧”。

  三人家人:从没想过要索赔

  在乐东县九所镇九所村、九所镇罗马村、冲坡镇抱旺村,记者分别见到了林某某、麦某某、陈某的家人。林某某的父亲告诉记者,儿子被抓后,他非常生气也非常失望,因为让他读书是要为国家为家人争光,不料却发生了这样的事情,所以,他从没有去看守所看过儿子;后来儿子从看守所里来信,说他没有强奸,是被冤枉的,要家里砸锅卖铁也要请最好的律师替他洗脱冤屈,家里就借钱请了律师。后来听省高院的人说,他儿子没有犯强奸罪,是清白的,他们一家人都哭了。后来儿子被放出来了,说要好好读书,把失去的时间追回来,并于今年考上了大学,他很欣慰。记者问有没有就“强奸罪”一事,想过向相关部门索赔,老人家笑着说,人放出来就好,算是给他个教训,索赔什么的,从来没想过。

  学子心声:这种经历让我更坚强

  陈某等3人释放后,当即参加了2004年高考,并且都考上了大学。麦某某考上了重庆一所高校,林某某考到了江西,陈某则去了河南,记者从他们的家人处要到了他们各自的寝室电话。

  记者通过电话采访了陈某等人,陈某说整个过程就像一场梦,由于这场变故,他精神上受到了很大的打击,在看守所里,全身的肌肉都萎缩了,不得不在三亚治病,如今还有后遗症,对学习造成了不小的影响。如今,他想的只有一件事情,那就是努力学习,把失去的时间补回来。

  林某则告诉记者,这件事对他一生影响很大,让他变得更加坚强,让他学会如何在逆境中生存。(完)(来源:海南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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