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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暂不放开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8日09:18 南方都市报

  环境监测暂不放开

  省环保局答复委员建议时表示,高校、研究院的测试机构可参加监测网,但不能擅自公开信息

  本报讯(记者邹琳 通讯员刘国贤)自来水质量如何,居民每天食用的食品是否干净?这些关系百姓生活质量及身体健康的环境信息,不妨也让高校、研究院采集和公开。对于省政协委员杨中艺的建议,省环保局近日表示,高校和研究院的测试机构可以参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级环境监测网,但无权擅自公开相关信息。

  许多重要环境信息被保密

  作为加强环境信息公众知情权的重要措施,我国从1999年开始发布城市空气质量周报,2001年实施47个重点城市发布空气质量预报。

  “但仍有许多重要的环境信息被视为敏感信息而被列为保密内容,环境信息的发布权也为政府的环境监测机构所垄断。”杨中艺委员说,这种情况并不利于环境建设。因为普通老百姓如果不知道自己所处环境的情况,他们就有可能因无法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适的判断而成为受害者,更不用说行使监督的权利。如果政府监测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发布了错误的环境信息,后果也不容乐观。

  为此,杨中艺委员建议加大环境信息公开的力度,同时选择一些有实力、负责任的高校和研究院所作为政府环境监测机构的补充,赋予他们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集和公开环境信息的权利。

  信息公开须环保部门许可

  对此,省环保局表示,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对环境监测及其资料、数据的应用公布等的规范,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省一级只能执行。

  同时,国家相关规定表明,环境监测站的各类监测报告、数据、资料、成果均为国家所有,任何人不得占有;未经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提供、引用和发表尚未正式公布的监测报告、监测数据和相关资料。

  另外,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有关环境服务的承诺明确提到,承诺不包括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检查,国家对环境监测不放开有明确的态度。

  据此,高校和研究院的测试机构获得法律授权在监测网外进行环境监测和数据发布的可能性不大。但可以参加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级环境监测网,而信息的公开仍然要经过环境保护部门的许可。

  省环保局还表示,为进一步强化环境信息的公众知情权,他们将在国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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