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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贸易套现141万美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8日09:18 南方都市报

  虚构贸易套现141万美金

  被告人陈建明一审被判15年,广东高院二审认为量刑偏重减为10年

  本报讯(记者吴秀云 通讯员谢勇东)昨天上午,广东高院委托广州中院对一起特大信用证诈骗案作出终审判决,以虚构贸易骗开信用证诈骗罪,判处陈建明有期徒刑10年。据悉,本案受害单位南粤粮油土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粤公司)是广东省政府驻澳门窗口单位。

  今年43岁的陈建明是阳江人,2002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03年2月因涉嫌信用证诈骗被逮捕。广东省高院指定广州中院审理此案。

  据法院审理查明,1994年间,陈建明为了骗开信用证套取现金,成立了南江贸易有限公司。1995年11月27日,陈建明利用南粤公司在中国银行澳门分行的授信额度,虚构向新加坡某公司购买柴油的事实,指使他人伪造进口贸易合同,骗取南粤公司为他在中国银行澳门分行开出一份受益人为新加坡某公司的信用证,金额为118.8万美元。此后,陈建明伙同他人伪造了该信用证项下附随提单、数量证明书、货物发票等有关单证,在新加坡渣打银行将该信用证的118.8万美元解付。

  在很快归还这笔款项给南粤公司取得信任后,1996年4月3日,陈建明采用相同手法,骗得南粤公司向中国银行澳门分行为其开出另一份受益人为新加坡某公司的信用证,这份信用证金额为141万美元。随后,陈建明再次授意他人将141万美元解付。

  据知情人士介绍,第二笔巨款到手后,陈建明并没有兑现购买柴油的贸易,而是通过地下钱庄等渠道炒楼花、放高利贷并肆意挥霍。

  陈建明两次欺骗南粤公司为其在中国银行澳门分行开出信用证两份,共解付281.9万多美元。除归还部分外,其余款项占为己有,造成南粤公司损失145.8万多美元。

  今年4月22日,广州中院以陈建明的行为已构成信用证诈骗罪,一审判处陈建明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责令陈建明退赔南粤公司145.89万余美元(含利息)的损失。

  宣判后,陈建明不服,上诉到广东高院。广东高院二审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鉴于侦查机关所扣押的陈建明名下财产足以归还大部分诈骗款项等具体情况,原审判决对陈建明的量刑仍属偏重,应予纠正。于是依法改判陈建明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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