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借节促销消费者疯狂购物 谁赚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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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8日09:38 新华网 |
“满200元赠50元”、“四折”、“赠大礼袋”、“免费服务”等等,元旦已近,春节不远了,借着节日的人气和喜气,商家以人们最感兴趣的打折手段促销,营造无比“便宜、划算”的商业氛围,期望销售额蹿高。而一些折扣中的猫腻,消费者不是一无所知,但淘便宜货的心理使许多消费者盲目跟风,欲罢不能,扎进川流不息的人流中,被名目繁多的打折迷惑,直至眼花缭乱。 抬高原价再折 圣诞夜,在超市工作的邱小姐一直惦记着几天前在中街一时装店看好的羽绒服,超市一打烊,她就直奔那家夜里连续营业的店,可是她失望地发现,原来还标价240元的羽绒服,本以为会更便宜,可是平安夜打五折后售价却是260元,反而还贵了20元,店家的解释是,原来剩一件了,现在又追货了,节前消费者多,卖太便宜就赔了。 太原街一家皮具专柜,圣诞节前采用的是满300元送100元礼券的方法促销,但从圣诞夜起改为满300元,降50元的方法促销,还是先涨后降,不知情的消费者以为得到了实惠。 打着节日打折的幌子,抬高原价,再折,商家里外还是赚,而盲目的消费者,并未得到多少实惠。但是并不是说所有商家都采用这样的战术,一些信誉好的大商厦确实有很多货品在一定时限内,折扣十分大,精明的消费者可从中受益。但商家遍地,以抬高原价手段销货的行为还是大大存在的,消费者要睁开眼睛,货比三家。 四种促销方法揭秘 据省消协相关人士介绍,商家惯用的促销方法大致有4种。 一是赠券。如“买200赠50”等,这是各商场假日常搞的促销活动,但大多时侯,商家的赠券不能直接消费,必须满足商场规定的附加条件后,才能消费。也就是利用赠券形式,迫使消费者在该商场循环购物。商家考虑的还是自身利益。 二是送奖品。有些商家在有奖促销活动中,把残次品或劣质品或过期品作为奖品,赠给消费者,并称“奖品赠出不退不换”。消费者因这些奖品的质量差,生出很多烦恼,有的只有弃于垃圾箱。 三是免费。如免费品尝、免费试用、免费拍照等。这是商家的又一促销术,如消费者做免费美容,当进行到一半时,被告知这个产品不免费,那个产品要花钱,免费的只是服务,让人不得不掏钱。 四是“最终解释权”。无论是商场搞打折、降价、赠券活动,还是饭店搞送优惠券活动,其背后,都附有“本商家保留对此活动的最终解释权”的话。我国《合同法》第41条明确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也就是说,经营者在行使“最终解释权”时只能以大众常识作为参照对象,否则,借利用格式条款来获取“最终解释权”,欺骗消费者,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都属违法行为。 说到底商家利用的是消费者不知情和贪图便宜的心理,来达到促销盈利的目的。不乏商家故弄玄虚,消费者在消费时切忌盲目。 诚信面临新考验 假日经济连年来的如火如荼,使精明的商家盯紧这块大蛋糕。消费者对年节消费的捧场,使商家产生了只要是个节日,只要有打折就会大赚特赚,一时间,促销花样百出,新品、库存全都闪亮登场,真假打折热热闹闹、鱼目混珠。到头来,丢了诚信,蒙了消费者。节假日到消费场所凑了把热闹,花了大钱,付出了精力,可过后一想,还是算不过商家,有人大叹空虚无奈。商业的大繁荣,考验着消费者的理性也考验着商家的诚信,毕竟“节”是年复一年的,信誉和质量永远是商家的生命。(凌鹤)(来源:辽宁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