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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死穿路行人 司机被判全责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8日09:58 南方都市报

  撞死穿路行人 司机被判全责

  事发路段无交通信号,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应当避让行人

  本报讯(记者吴秀云 通讯员姜敏)在没有信号灯的路段,行人横穿马路被撞死,司机要负全责。花都区一名货车司机张某因为触犯了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近日被花都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刑九个月。

  肇事司机张某是帮一家杂货店开车的打工仔。今年8月22日,张某帮店家去从化送货,当天20时许,在从化回新华的路上,在S118线花都区花东镇某一交通主干路段,张某看到车前不远处有一人在人行道上横穿马路,因为这一路段没有信号灯,张某以为能避免发生事故,没有采取有效避让措施,将该人撞至重伤,该人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马路,应当避让。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在此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花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忽视《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一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张某自愿认罪,且其亲属和肇事车辆实际支配人在经办法官的主持下积极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大部分经济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对其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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