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打官司岂能要诉讼代理费? 文盲农妇告倒法律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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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8日10:19 水母网 |
本报德州12月27日讯(通讯员郑春笋王慧记者信明栋)为替在某项目部打工负伤的儿子索赔,文盲农妇魏月英委托某法律事务所代理诉讼。没想到,尚未进入诉讼程序,项目部便与魏月英达成赔偿协议。但法律事务所仍向魏月英索取代理费,并将其告到法庭。今天,德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法律事务所的请求,判魏月英胜诉。 现年50岁的魏月英是单县农民,文盲。2001年11月,为给在齐河县某项目部打工摔伤的儿子追索医疗费和赔偿金,魏月英找到该县某法律事务所,并与其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合同规定:“乙方(法律事务所)接受甲方(魏月英)委托,指派李恩惠为甲方工伤纠纷案(一审诉讼)代理人。甲方须于本案终结后,向乙方支付所获赔偿总额20%的代理费。” 签约之后,魏月英和李恩惠先到当地劳动仲裁部门依法申请仲裁,没想到案件很快有了结果,2002年1月14日,仲裁部门裁决项目部给付魏月英的儿子工伤津贴、护理费、伤残抚恤金等共计18万多元。为尽快拿到赔偿金给儿子支付医疗费,魏月英又私自与项目部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赔偿金额为10万元,分三次付清。 法律事务所得知案件“私了”的消息,多次找魏月英催讨代理费3万多元遭拒,便将魏月英告到齐河县人民法院。2002年11月,该县法院一审驳回法律事务所的诉讼请求。法律事务所不服,提起上诉。当年12月23日,二审法院改判魏月英给付法律事务所代理费3万多元,魏月英不服,她说:“法律事务所没有帮俺打一审官司,凭啥还向俺追要代理费?”于是她又聘请律师,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该院很快裁定再审。 再审过程中,法院认为:“一审诉讼”的范围不应包括诉前仲裁活动;本案中,熟知法律业务的法律事务所与没有文化的魏月英争执对“一审诉讼”概念的理解,主体上就显失公平,遂作出前述判决。责任编辑:刘家昌(来源:齐鲁晚报) |